此前,《電力監管條例》曾規定,電力監管機構對發電廠并網、電網互聯以及發電廠與電網協調運行中執行有關規章、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并對輸電企業公平開放電網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管。此外,原國家電監會頒布的《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也對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工作爭議進行了規定。
旨在限制電網核準電源權力
此前,根據電源項目接入電網服務指南,發電企業擬建的電源項目獲得相應核準投資主管部門“路條”后,需及時向電網公司提交具備相應資質設計單位編制的輸電規劃(并網咨詢)報告或接入系統(一次部分)設計報告。隨后,地方電力公司要對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進行兩次評審,跨區送電項目還需進一步向國家電網公司報送初審意見。
電源項目接入系統方案批復后,業主或地方電力公司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二者皆批復后,再由國家電網公司或地方電力公司出具《接入電網意見函》,作為發電項目核準的支持性文件之一。
“電源項目核準前,需要電網出具同意接入證明。對此,《辦法》規定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省級及以上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包括‘備案’)的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相關工作制度備案、接入電網服務、新建電源項目及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建設情況和相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管,旨在限制電網規劃核準電源項目權力,并對辦理接入系統服務的有關工作部門、工作流程、工作時限,以及新建電源項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設有關工作部門、工作流程提出時限要求。”相關人士對本報記者說。
相較此前由電網自由裁量發電企業新建電源項目接入工作流程和節奏,《辦法》對網源雙方協商的工作時限作出明確規定。其中,電網企業組織研究并出具書面答復的期限為:國務院核準的新建核電項目、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新建燃煤(含低熱值煤)和燃氣等火電項目、主要流域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含水利工程和航電樞紐的水力發電機組)等不超過40個工作日;省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新建燃煤背壓熱電、燃氣熱電、非主要流域上建設的水電站、風電站等電源項目不超過30個工作日;新建并網光伏電站項目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還規定,發電企業完成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相關工作后,應書面與電網企業協商接入事宜,并同時提交接入系統設計研究報告。電網企業應按照“公平、公開、高效”的原則,及時組織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報告進行研究,書面答復發電企業,并抄送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電網企業對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以書面形式對接入系統報告存在的問題一次性完整告知。發電企業應根據書面意見補充完善相關設計報告,并及時提交電網企業。
確保網源同時投產
針對電企“跑馬圈地”、網源不配套等情況,《辦法》強調,向電網企業協商提出接入電網的新建電源項目,應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力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取得同意立項意見。
此外,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已商定的新建電源項目接網設計執行情況、配套送出工程投資界面實施監管。電網企業應根據商定意見,抓緊組織開展配套送出工程核準等前期工作。送出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時間原則上不超過電網企業同電壓等級、條件相近的其他電網工程,由各派出機構根據所在地實際情況提出時限要求。
新建電源項目和送出工程均核準后30個工作日內,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應簽訂接網協議,并報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備案。接網協議包括但不限于新建電源項目本期規模、開工時間、投產時間,配套送出工程投產時間,產權分界點,電力電量計量點,違約責任及賠償標準等。其中,新建電源項目和送出工程建設周期原則上參考相關工程建設定額周期有關規定。
《辦法》要求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應嚴格執行接網協議,相互配合,確保電源電網同步建成投產。因單方原因造成投產時間遲于接網協議約定時間并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根據約定標準向對方進行經濟賠償。
此前,電源項目及送出工程竣工后,由發電企業向電網公司提出投運申請,雙方簽訂并網協議、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組織安排啟動投運事宜。對此,《辦法》要求電網企業應通過門戶網站公開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相關工作制度,為發電企業查詢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進度提供便利,并每季度向申請接入電網的發電企業通報截止到上季度末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