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發布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驗收指南
發布日期:2023-11-23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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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驗收指南》的通知。
根據通知,本指南適用于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驗收工作,包括項目法人對單項工程的驗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對年度投資計劃項目的總體驗收。
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按單個項目計列單項工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按縣域計列單項工程,可再生能源局域網項目統籌考慮建設規模、涉及地區等因素確定單項工程計列方式。
全文見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驗收指南》的通知
國能發新能規〔2023〕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驗收管理,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扎實推進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助力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我們對《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驗收指南》(國能綜新能〔2013〕9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驗收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2023年11月14日
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
驗收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確保項目驗收質量,根據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所稱農村電網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內(不含市轄區的城鎮區域)110千伏及以下公用電力設施,包括相關輸電、供電和因公用電網覆蓋能力不足而建設的可再生能源局域網等電力設施。
第三條本指南適用于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驗收工作,包括項目法人對單項工程的驗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對年度投資計劃項目的總體驗收。
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按單個項目計列單項工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按縣域計列單項工程,可再生能源局域網項目統籌考慮建設規模、涉及地區等因素確定單項工程計列方式。
第四條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原則上按照年度投資計劃進行總體驗收,一般應在投資計劃下達后2年內完成。含110(66)千伏輸變電工程的年度投資計劃可適當延遲驗收時間,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五條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單項工程的驗收。單項工程建成投運后,項目法人原則上應在6個月內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在8個月內組織完成驗收。
項目法人完成年度投資計劃全部單項工程驗收后,匯總編制年度投資計劃項目驗收報告報送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請項目總體驗收。
第六條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收到項目法人年度投資計劃項目驗收報告后,應在3個月內組織完成項目總體驗收,編制項目總體驗收報告,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驗收工作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統一管理、分級實施、嚴格把關,確保工程安全優質、經濟合理,促進農村電力保障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 單項工程驗收
第八條單項工程竣工后,項目法人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定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驗收工作,并編制單項工程驗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基本情況。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中央預算內投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開工時間、竣工時間,竣工建成規模等。
(二)工程管理情況。設備選型簡要情況,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定;項目招投標情況,是否符合工程承發包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是否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等問題;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施工實施簡要情況,建成規模與投資計劃是否存在偏差;監理簡要情況,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監理工作,監理報告是否完整準確;項目調整變更情況,是否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竣工資料編制及移交情況;項目檔案管理情況。
(三)資金管理情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情況,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的編制情況,項目施工圖設計與預算的編制情況,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定額;項目結算情況,資金支付情況;竣工決算報告編制情況,審計相關情況;項目超支或結余的情況及原因;資金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無轉移、侵占、挪用、截留或滯留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行為。
(四)驗收結論。包括項目交付生產(使用)的情況,單項工程驗收結論。
第九條項目法人匯總編制的年度投資計劃項目驗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計劃總體情況。項目法人年度投資計劃總金額、中央預算內投資及配套資金,總體建設任務、具體項目清單,績效目標要求等。
(二)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項目法人年度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項目調整變更及履行程序情況;中央預算內投資到位情況,項目法人配套資金落實情況,資金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封閉運行情況;項目決算及審計總體情況,資金支付總體情況,結余資金和設備材料情況;年度投資計劃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項目檔案管理情況等。
(三)單項工程驗收情況。項目法人對單項工程的主要驗收意見,驗收指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等。
(四)工程實施取得的成效。工程實施解決的主要問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提升農村電力保障能力情況等。
(五)總結和建議。總結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下一步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作的重點和有關建議等。
(六)附件。項目驗收一覽表、各單項工程的驗收報告。其中項目驗收一覽表須包含項目名稱、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竣工時間、計劃總投資、決算金額、驗收結論等信息。
第十條項目有調整變更的,應在項目調整變更程序執行完畢并驗收后,方可向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申請項目總體驗收。
第三章 項目總體驗收
第十一條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組織開展項目總體驗收,出具驗收意見,編制項目總體驗收報告。對存在多個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項目法人的省(區、市),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分別對各項目法人的項目進行總體驗收,匯總全部項目法人的驗收結論后編制項目總體驗收報告。
第十二條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根據實際情況,采用資料審查與現場驗收相結合的方法開展項目總體驗收,并對單項工程進行抽查。項目總體驗收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一)驗收準備。確定驗收時間和被抽查的單項工程,成立驗收工作組,可根據需要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制定驗收大綱,通知項目法人提交相關資料。
(二)資料審查。依據驗收大綱對項目法人提交的資料逐項進行審查核實。
(三)現場驗收。組織對項目法人開展單項工程現場驗收,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單項工程現場驗收比例不低于項目法人同類項目總數的10%,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單項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局域網項目驗收比例不低于項目法人同類項目總數的30%。
(四)形成驗收意見和結論。匯報資料審查和現場驗收情況,討論提出驗收意見和結論。
(五)整改復查。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項目法人按驗收意見進行限期整改,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時組織復查,問題整改到位后通過驗收。
(六)編制項目總體驗收報告。驗收通過后,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對本省(區、市)年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總結,編制項目總體驗收報告,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應按照驗收工作組要求,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
(一)項目法人年度投資計劃項目驗收報告;
(二)中央預算內投資請款情況,包括請款次數、每次請款時間及金額等;
(三)農網還貸資金征收和使用情況,累計征收、累計還貸及累計未還貸金額等;
(四)對列入抽查范圍的每個單項工程,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及備案手續、工程驗收報告、審計報告、決算報告、工程設計合同、監理合同、主要設備采購招標文件、設備采購合同、施工合同、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等;
(五)其他所需資料。
驗收工作組對項目法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重點包括:年度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配套資金落實情況,資金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封閉運行情況,資金結余情況;超標準超規模建設入地電纜、未重點投向農村生產生活電力服務領域等情況;項目驗收和財務決算合規情況;項目調整變更情況;項目招投標情況、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十四條驗收工作組組織對抽查項目開展現場驗收,聽取項目情況介紹,核對工程情況,檢查建設內容與投資計劃是否吻合,施工管理是否規范,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等。項目法人應做好現場驗收配合工作。
第十五條項目總體驗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總體驗收組織情況。驗收工作組成員、驗收日期、抽查項目、資料審查和現場驗收安排等。
(二)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年度投資計劃項目完成情況,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項目調整變更情況,項目招投標管理、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情況;資金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封閉運行情況;項目法人配套資金到位情況;工程超支或結余總體情況及原因分析,結余資金使用情況;農網還貸資金征收和使用情況,累計征收、累計還貸及累計未還貸金額等。
(三)驗收工作組對各項目法人年度投資計劃項目的驗收結論。
(四)各項目法人針對驗收結論的整改情況。
(五)本年度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的實施效果分析。工程實施解決的主要問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提升農村電力保障能力情況。
(六)總結和建議。對本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總體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下一步做好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作的意見建議。
(七)有關附件。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對提供的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對項目法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必要的審核,并對項目總體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在項目驗收中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提供虛假資料和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挪用、截留或滯留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資金未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封閉運行的;
(四)存在超標準超規模建設入地電纜、未重點投向農村生產生活電力服務領域等情況的;
(五)建設規模或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更,且未履行調整手續的;
(六)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或由于論證不足、設計失誤造成工程未達到農村電網建設改造有關技術要求的;
(七)對工程建設疏于管理,或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咨詢機構等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
(八)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可根據本指南,結合各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區、市)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驗收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指南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驗收指南》(國能綜新能〔2013〕92號)同時廢止。
特別提示:本信息由相關企業自行提供,真實性未證實,僅供參考。請謹慎采用,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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