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江上用高壓電網捕魚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當庭宣判
發布日期:2020-07-07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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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訊(記者林中明)近日,由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在長江上海段用電拖網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開庭審理,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韓某勤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韓某華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沒收違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同時需賠償因非法捕撈水產品所造成的國家漁業資源損失7.5萬余元,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19年9月,韓某勤、韓某華各自駕駛漁船,使用共同出資購入的高壓通電網,在長江上海段實施非法捕撈活動10余次,累計捕獲花鰱3773斤、鱸魚1070斤、白鰱142斤,出售后非法獲利3萬余元,上述漁獲物經物價部門鑒定,共計價值7.5萬余元。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用電網捕魚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捕撈方式。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相關追訴標準,在非禁漁區和非禁漁期,使用電魚方式捕魚,達到500千克以上或者價值5000元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該院遂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人在法庭上指控,韓某勤、韓某華因傳統捕撈效率低下,加大了漁網網眼和電流。這種捕撈方式會導致各類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損。僥幸逃脫電擊的魚類,其生理功能會遭受不同程度損傷,直接影響魚類種群繁衍。同時電流還會對水體中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等造成致命傷害,導致魚類餌料生物資源量顯著降低,造成過電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來物種入侵的風險。二人多次在長江內陸水域進行電捕撈作業,對水生物種的影響巨大。
法院采納公訴意見,當庭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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