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電公司位在新北市新莊區某處「亭置式變壓器」,2015年4月間因東部海外地震造成變壓器短路爆炸,火勢延燒到隔壁鄰居房屋,造成屋內84歲莊姓老翁遭燒死。家屬求償,一二審均認定臺電管理有疏失須賠償。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8日駁回雙方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老翁一家人原本定居美國,但老翁因關心新莊老家都更進度,獨自返臺住在親友的新莊忠孝街一處2樓房屋。而案件發生于2015年4月20日上午9時許,當時東部外海發生6.3強震及4個有感余震,導致鄰近老翁住處不到15公分的臺電「亭置式變壓器」,竟然因短路而爆炸,變壓器內部高熱絕緣油噴濺后引發房屋火災,導致老翁因一氧化碳中毒并全身大面積灼傷而死亡。老翁妻兒不滿,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法院審理時,臺電拒絕賠償,辯稱本次事故純屬偶然事件,臺電平時就按規定定期巡檢該變電箱,爆炸的發生與他們的行為全無因果關系;另外臺灣目前也未針對亭置式變壓器與住戶距離制定法規,臺電對于該變電器的設置、保管并無任何疏失。
但法院審理后,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1條第1項「土地上之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于設置或保管并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于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均認定臺電管理變壓器有疏失,必須賠償。經過計算后,一二審均判決臺電須賠償。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確定。
除本案求償外,屋主與當時被燒傷的房客也起訴求償,一審判決臺電須賠償屋主,目前上訴二審審理中;另外臺電也須賠償房客與租屋的公司,這部分已經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