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起訴韓國LS電纜株式會社壟斷
發布日期:2018-09-13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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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受理原告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簡稱北京電力公司)訴被告韓國LS電纜株式會社(LS Cable&System Ltd,簡稱LS電纜)壟斷協議糾紛一案。
原告北京電力公司成立于1991年9月,經營范圍包括電力供應、電力設備的運行、維修等項目。被告LS電纜于1962年5月在韓國成立,主要從事電力電纜(用于傳輸和分配電能的電纜)銷售業務,是該領域的全球領先企業之一。
原告北京電力公司主張,歐盟委員會曾于2014年4月2日認定,自1999年至2009年1月歐盟委員會開展調查為止,被告LS電纜等11家高壓電纜生產商在全球范圍內對110千伏及以上的地下電纜、33千伏及以上海底電纜產品、工程、服務(以下統稱“高壓電纜產品”)達成固定價格、劃分銷售區域和客戶市場的“卡特爾”協議(即壟斷協議行為)并付諸實施,限制了歐盟經濟區及世界范圍內的高壓電纜產品市場競爭,故對包括LS電纜在內的多家高壓電纜生產商作出總額近3.02億歐元的處罰決定。
原告北京電力公司訴稱,中國是高壓電纜產品的消費大國,在歐盟委員會對被告LS電纜等高壓電纜生產商作出處罰決定之前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包括被告LS電纜在內的多家外國企業長期控制和壟斷著中國高壓電纜產品市場。原告作為電網的投資建設運營主體,需要長期采購大量的高壓電纜產品用于電網建設及電力發展。在被告LS電纜實施歐盟委員會認定的壟斷協議行為期間,原告曾向被告采購了大量的高壓電纜產品,因此受到前述壟斷協議行為的嚴重影響和重大損害。
綜上,原告北京電力公司主張,被告LS電纜實施的前述涉案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故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被告LS電纜對原告北京電力公司實施了壟斷協議行為,并判令被告LS電纜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同時,原告北京電力公司亦聲明保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所享有的索賠等其他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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