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風電接入電網的幾點共識
經過過去的實踐與經驗總結,人們對風電的特性認識的越來越清楚,并且形成了幾點共識,這些共識包括:
(1)風電接入電網需要接入成本,越偏遠的地方,其接入成本越高。
(2)不同于傳統的可控機組,風電的出力具有隨機性與間歇性,數值天氣預報為基礎的預測也總是有偏差的,這意味著風電接入電網,增加調峰備用需求,給系統運行增加額外困難,意味著更高的成本與調度難度。但是這種增加是程度上的,而不是性質上的。原有的需求波動也具有這種特性。二者沒有本質的區別。
(3)風電的補貼不是獎勵,而是創造對傳統化石能源(同樣包含大量補貼)的公平競爭環境。核電在研發試驗階段存在大量的公共資源補貼(有研究指出,從1974年到2005年,所有的公共R&D有半數流到了核電領域,在能效提高領域的支持還不如核能一項),火電的環境破壞成本并沒有納入決策框架,也相當于一種“隱性補貼”。
取消或降低“標桿電價”為時過早
目前,由于風電限電造成風電場利潤水平大幅下降,與此同時,受困于歐洲疲弱的碳市場,CDM收益也大幅下降。風電場的收益狀況很不樂觀。
政府政策的目標,是要取得較高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以及通過這種經驗積累以及需求拉動,促進產業的技術進步與成本下降,從而盡快擺脫補貼的狀態。但是,目前,標桿電價的改變是不合時宜的。對于風電業主而言,一個確定性的預期是至關重要的,它關系到企業投資需要的投資收益率的高低。要實現同樣的目標,如果政策穩定,企業投資收益的風險溢價就比較低,那么總體的成本反而可能是最小的。目前需要著力解決的,是增量成本如何通過擴大基金支持強度(比如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標準)來消化的問題。
并且,筆者認為,中國風電光伏設備產業的“產能過剩、重復建設”問題跟標桿電價支持政策無關。這一激勵政策并不會給間接的設備制造商帶來任何“確定性”收益,制造商面臨的競爭是很激烈的。這種情況下,制造商的大幅度擴張,跟傳統中國其他行業,比如鋼鐵、甚至基礎設施行業的“產能過剩”無異。那些行業是不存在類似標桿電價制度的。這是中國經濟發展的模式與體制問題,需要更多的從政府與市場關系中找答案。
所謂“統一規劃”難以解決風電“棄風”問題
有人建議“統一”風電與電網的“規劃”,筆者對此持完全不同意見。照此理解,似乎是風電的發展節奏與規模要按照電網能夠提供的“能力”安排。那進一步的問題就是,電網能夠提供的“能力”是如何確定的?如果風電與電網需要“統一”規劃,那風電與設備制造需要不需要,設備制造跟螺釘螺母需要不需要?
“統一規劃”政策上的根本問題,是混淆了“風電”發展的“目標”與“途徑”,混淆了短期與長期。風電目標的確定,應該基于節能減排目標的需要。風電目標要實現,其他的條件,包括技術能力、生產能力、接網進度、充足的調峰備用資源都是需要進一步提升的“條件”。對于一個具體的風電項目,的確電網接入與風電建設是“統一”的。事實上,電網接入是風電建設可行性報告的重要一節內容,這是短期具體建設項目層面的內容。而從中長期來看,電網的規模、結構、特點都在變化,電網作為公共基礎設施,需要作出改變以適應風電的發展。
“統一規劃”從理論上也不具有可行性。光風電一個內生的變量其不確定性都非常之大,所有電源形式的內生如何去確定各自的發展規模與節奏?在理論上,的確是可以基于成本最小方案來模擬,但是理論本身的完備在數據與約束的模糊性下求變幾無作用。環境約束如何選取,排放成本如何評估,各種電源全成本(而不僅僅是財務成本)如何衡量都是個大問題。在筆者看來,風電的全社會成本比火電要小得多,如果按照這種方法論,火電的份額應該是零。
過去,我國曾經出現過大量的4.95萬千瓦的容量現象。究其原因,在于規避中央政府的審批。有人將這一現象看做“無序發展”的亂象。那么試問:如果沒有這個“口子”,最初的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規劃得以嚴格執行,那中國2010年的風電裝機規模也就500-1000萬千瓦,風電機組能否取得如此大幅度的成本下降?1000萬千瓦風電可能不會有“棄風”問題,但是風電產業的發展要滯后太多,陷入“自我鎖定”的困境當中。正如對“計劃經濟”的形容一樣,“計劃經濟的確沒有經濟危機,因為它每天都是危機”。
風電具有“電力市場”下的市場價值
以德國電力市場為例,所有的發電類型參與競價,根據他們的運行成本,大部分不處于邊際的電廠可以獲得額外的利潤,補充其固定成本。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定價,因此,在某些需求低谷階段,可再生給出了零、甚至是負的價格。這對于市場價格的壓低具有決定性作用。這是有效電力市場中風電等低運行成本電源的市場價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