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努爾·白克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努爾·白克力對抗組織審查,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貪婪腐化,大搞家族式腐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企業經營、礦產資源開發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要求他人無償為其家人提供高級轎車、專用司機等服務,頂風違紀,多次違規接受高檔宴請,收受巨額禮品、禮金;生活奢靡,貪圖享樂,道德敗壞,搞權色交易。
努爾·白克力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四個意識”,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毫無顧忌、不知敬畏,性質極其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努爾·白克力開除黨籍處分;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國家能源局黨組堅決擁護中央對努爾·白克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查處決定
3月17日,國家能源局召開黨組擴大會議,傳達中央對努爾·白克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查處決定,安排部署相關工作。國家能源局黨組表示,堅決擁護和支持黨中央的決定,全力配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做好相關工作。
會議認為,努爾·白克力身為黨的高級干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四個意識”,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毫無顧忌、不知敬畏,性質極其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是典型的兩面人、兩面派,給黨和國家事業造成了嚴重損害。對努爾·白克力作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處分決定,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以零容忍態度正風肅紀、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和堅強意志。
會議強調,努爾·白克力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再次深刻警示,國家能源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復雜,必須保持高度警醒、深刻汲取教訓、勇于直面問題,把全面從嚴治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健全完善權力運行和監督機制,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持續開展廉政警示教育,徹底肅清努爾·白克力案件惡劣影響,不斷凈化能源局政治生態,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發展改革委紀檢監察組有關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監管總監、總經濟師,有關司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努爾·白克力簡歷
努爾·白克力,男,維吾爾族,1961年8月生,新疆博樂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班政治理論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
1978.11-1983.08 新疆大學政治系政治理論專業學習
1983.08-1984.11 新疆大學政治系學生輔導員、團總支書記
1984.11-1989.01 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副書記
1989.01-1992.01 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書記(1986.09-1989.07 中央黨校培訓部研究生班學習)
1992.01-1992.06 新疆大學黨委宣傳部部長
1992.06-1993.09 新疆大學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993.09-1995.0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署專員助理(其間:1994.05-1994.11 掛職任山東省肥城市副市長)
1995.04-1996.0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署副專員
1996.03-1998.0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
1998.02-1998.0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8.03-2000.1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0.12-2003.0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04-2005.0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副書記
2005.01-2007.1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2007.12-2008.0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代主席
2008.01-2014.1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主席
2014年12月起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正部長級),國家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中共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八屆中央委員,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簡歷摘自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
經查,努爾·白克力對抗組織審查,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貪婪腐化,大搞家族式腐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企業經營、礦產資源開發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要求他人無償為其家人提供高級轎車、專用司機等服務,頂風違紀,多次違規接受高檔宴請,收受巨額禮品、禮金;生活奢靡,貪圖享樂,道德敗壞,搞權色交易。
努爾·白克力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四個意識”,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毫無顧忌、不知敬畏,性質極其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努爾·白克力開除黨籍處分;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國家能源局黨組堅決擁護中央對努爾·白克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查處決定
3月17日,國家能源局召開黨組擴大會議,傳達中央對努爾·白克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查處決定,安排部署相關工作。國家能源局黨組表示,堅決擁護和支持黨中央的決定,全力配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做好相關工作。
會議認為,努爾·白克力身為黨的高級干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四個意識”,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毫無顧忌、不知敬畏,性質極其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是典型的兩面人、兩面派,給黨和國家事業造成了嚴重損害。對努爾·白克力作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處分決定,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以零容忍態度正風肅紀、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和堅強意志。
會議強調,努爾·白克力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再次深刻警示,國家能源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復雜,必須保持高度警醒、深刻汲取教訓、勇于直面問題,把全面從嚴治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健全完善權力運行和監督機制,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持續開展廉政警示教育,徹底肅清努爾·白克力案件惡劣影響,不斷凈化能源局政治生態,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發展改革委紀檢監察組有關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監管總監、總經濟師,有關司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努爾·白克力簡歷
努爾·白克力,男,維吾爾族,1961年8月生,新疆博樂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班政治理論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
1978.11-1983.08 新疆大學政治系政治理論專業學習
1983.08-1984.11 新疆大學政治系學生輔導員、團總支書記
1984.11-1989.01 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副書記
1989.01-1992.01 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書記(1986.09-1989.07 中央黨校培訓部研究生班學習)
1992.01-1992.06 新疆大學黨委宣傳部部長
1992.06-1993.09 新疆大學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993.09-1995.0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署專員助理(其間:1994.05-1994.11 掛職任山東省肥城市副市長)
1995.04-1996.0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署副專員
1996.03-1998.0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
1998.02-1998.0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8.03-2000.1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0.12-2003.0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04-2005.0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副書記
2005.01-2007.1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2007.12-2008.0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代主席
2008.01-2014.1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主席
2014年12月起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正部長級),國家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中共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八屆中央委員,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簡歷摘自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