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綠證,源于今年2月3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的一項被業界視為“絕對重磅”的電力新政——《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彼時,業界認為,這一新政或將使光伏、風電等綠色電力轉化為某種“有價證券”,并實現市場化交易。盡管目前有關綠證的管理仍存在諸多限制,但長遠來看,其對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意義。
不過,也許是立場不同視角便不同,一種市場聲音將未來的綠證理解為“對現行可再生附加費補貼機制的替代”,而受此殃及,一段時期以來,個別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股價甚至出現了下跌。
對此,日前,保利協鑫董事局主席朱共山表示,“在與有關政府機構討論后,擬議的綠色證書機制絕不會取代現行的可再生附加費補貼機制,它更是一種補充而不是替代”。
首批核發230135個綠證
根據《通知》,我國擬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是為引導全社會綠色消費,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利用,進一步完善風電、光伏發電的補貼機制。
由此,綠證是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獨特表示代碼的電子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以及消費綠色電力的唯一憑證。
在此基礎上,《通知》首先鼓勵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在全國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認購平臺上自愿認購綠色電力證書,作為消費綠色電力的證明。此外《通知》規定,從即日起,將依托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系統,試行為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不含分布式光伏發電)所產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發放綠色電力證書。
據悉,6月12日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共對本次20個新能源發電項目核發了230135個綠證,綠證表征的上網電量共23013.5萬千瓦時,所獲綠證項目主要分布于江蘇、山東、河北、新疆等六個省份,合計裝機容量112.5萬千瓦。
目前,我國綠證的申領與核發工作按照“申領一批、核發一批”的原則,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完成。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可經信息平臺完成自愿開展綠證權屬資格登記后,申請核發綠證。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經信息平臺核對項目是否納入電價附加補助目錄、列入補助目錄容量、申領月度結算電量以及相關憑證的有效性后,向企業予以核發對應項目上網電量的綠證。
而已獲綠證的發電企業可著手準備項目相關宣傳資料,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國綠證自愿認購平臺上正式掛牌出售綠證。屆時,全社會就可以通過綠證自愿認購平臺,以自愿方式購買綠證,實現綠色電力消費。
綠證不會取代補貼
根據《通知》,綠色電力證書將于2017年7月1日正式開展認購工作。而根據市場認購情況,自2018年起,管理層將“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
不過,就目前來看,據《證券日報》記者整理,綠色電力證書的“價格”被設置了“不高于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的上限;而根據規定,綠色電力證書只可交易一次,即“在被認購后,不得再次出售”;且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出售綠色電力證書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
或許正是這些規定,令市場產生了”綠證將替代現行可再生附加費補貼機制“的錯覺。
而近期,可再生能源的代表們頻頻就此發聲,闡述業界作出綠色證書機制絕不會取代現行的可再生附加費補貼機制判斷的理由。
業界認為,第一,如果國家需要執行綠證,須強制高耗能產業如水泥廠、鋼鐵廠購買,才有可能落實,所以綠證的大范圍推行有現實難度;第二,管理層多次強調指出,任何一項重大政策起效,都會是一個不斷摸索和完善的過程,在復雜的市場環境下,也無法指望單一的政策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各類政策之間也不是互斥的,一項政策的推出不代表其他政策的必然退出,例如美國,類似于固定補貼的PTC政策和配額制考核就長期共存,歐洲市場上標桿電價政策和碳減排交易也長期并行,這些政策共同起效,才能夠推動產業的持續快速發展,所以,未來新能源扶持政策的發展方向,可能必然還是各項政策的“組合拳”,特別是對存量項目,保持政策的穩定性也是必要的。大部分的已投運光伏電站適用于補貼機制,其資產減值可能性很小,取消光伏補貼會有一個過程,預計光伏補貼會延續到2020年以后,屆時光伏發電已經可以實現平價上網。
此外,日前國家能源局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司的一位官員也曾撰文指出,“不是所有的新能源發電項目都可以獲得(綠色)證書。因為證書交易的價格主要是對財政補貼的替代,所以對于市場化程度較高、具備競爭優勢的水電和未實行分攤機制的核電并無綠色證書的需求。”
上述官員認為,為避免全社會成本太高,綠證制度應優先應用于具備較大成本下降空間、與化石能源成本比較接近的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作為推動最終平價上網的“臨門一腳”的政策。而對尚處于產業化初期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海上風電、分布式光伏發電、太陽能熱發電建議仍延續目前標桿電價的扶持政策體系,即從全社會征收附加分攤,直到產業技術體系逐步完善,成本有較大幅度下降為止,甚至可以采取特許權招標的模式,鼓勵通過良性的市場競爭迅速降低成本。在此之前,可以考慮由國家適度控制發展規模,避免對高成本的新能源發電項目激勵過度導致建設規模過大,最終推高全社會的用能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