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和國電山西分公司等火電企業共計25名當事人因涉嫌簽訂價格壟斷協議,被山西省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下發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罰款共計逾1.3億元。面對巨額罰單,當事人辯稱,我國正在推進電力體制改革,改革探索復雜且艱巨,應允許“試錯”。
這一辯解看似有道理,其實不然。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健全電力行業“有法可依、政企分開、主體規范、交易公平、價格合理、監管有效”的市場體制。本案中,電力行業協會組織企業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發電企業又按照約定的價格幅度交易,已經違反了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也與電力體制改革的方向嚴重背離。價格監督部門嚴厲查處當事人的做法于法有據,值得點贊。這一事件也給有關單位和地方提了個醒:深化改革不存在法外之地,允許在改革中“試錯”更不能成為違法的擋箭牌。
眾所周知,我國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和攻堅階段,一些容易的、皆大歡喜的改革已經完成,剩下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由于現階段改革遇到的情況和問題比過去更復雜,在改革中就不能再采用循規蹈矩的老辦法,必須允許并鼓勵廣大領導干部開展創新性探索,更大膽地嘗試。在改革中,也必須對犯錯給予必要的寬容和理解。探索可能會犯錯,嘗試可能會失敗。只有允許改革者“試錯”、寬容失敗,才能真正調動起領導干部的積極性,避免改革者畏首畏尾、固步自封乃至半途而廢;但是,“試錯”必須有底線,改革之路要探索、可以錯,但不能沒有底線,這個底線就是黨紀國法,只有讓改革者在這個大框架中探索,才能真正蹚出新路子、正路子。
需要注意的是,允許改革者“試錯”,是為了提高改革的熱情和積極性,解決一些地方和個別部門“不敢改、不愿改、不會改”的問題。作為改革者,則應盡量不出錯、少犯錯并及時糾偏、勇于糾錯,不能把鼓勵“試錯”當成隨意犯錯、故意犯錯的借口,甚至突破底線,把“試錯”當成違法的借口。
要真正避免一些單位和個別地方在深化改革中太“任性”,就必須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正確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系,堅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據。
具體而言,一方面,要注重改革舉措與法治建設的配套銜接,注重分類推進。對有法可依的改革領域,必須充分利用憲法和法律提供的制度空間做好改革探索與創新;對法治建設還存在的不適應、不符合改革要求的問題,要分類做好相關法律立改廢工作;對立改廢條件不成熟、改革實踐又迫切需要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以特別授權方式先行先試。另一方面,在改革實施過程中,也要自覺踐行法治原則,自覺維護法律尊嚴,使各項改革沿著法治軌道推進,確保改革不受固有利益群體干擾,保護好各群體合法合規的權益,并對改革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查處。
此外,還應不斷提高改革者的法律素養,助其明確犯錯與犯法、“試錯”與明知故犯之間的區別,避免因對法律缺乏敬畏而亂作為。(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林火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