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周雷報道:為加快推進電力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7部門聯合簽署《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并于近日印發。
備忘錄顯示,聯合懲戒的對象為違反電力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經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并納入電力行業“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包括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交易機構、調度機構、售電企業及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上述聯合懲戒對象,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匯總后提供簽署本備忘錄的各部門。
備忘錄列出的懲戒措施達13項,包括強制退出電力市場,在政府市場主體目錄中移除,在電力交易機構取消電力交易注冊。對售電公司電力交易機構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電力交易注冊申請,依法依規限制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擔任有關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失信狀況作為其融資或對其授信的重要依據或參考;列入稅務管理重點監控對象,加強稅收風險管理,提高監督檢查頻次;限制參與工程等招標投標活動等。
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涉及地方事權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將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的相關信息提供至其他部門,由其他部門按照備忘錄采取懲戒措施。
據悉,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地方主管部門對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并提供給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對于從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中移除的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相關部門應及時停止實施懲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