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各種補貼津貼作為公務人員的隱性收入頻引爭議,今日起施行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明確規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違規情節嚴重將降級或撤職
8月1日起,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共同頒布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施行。該《規定》共18條,明確指出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規定》列舉了津貼補貼違規發放形式,包括: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等等。
《規定》明確,存在以上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規定》提出,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規定》還強調,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學者吁建立公開透明補貼標準
近年來,中央加強了“小金庫”清理以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查處工作,但違反規定的現象仍屢見不鮮。
今年6月,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2012年度審計報告時說,對53戶中央骨干企業的審計調查發現,一些企業違規發放補貼、購買商業保險等達到5.57億元。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國家從設置公務員制度以來,很早就在強調禁止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有類似規定,但都沒有得到很好執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并未得到較好治理。
對于《規定》的出臺,專家普遍認為,把黨內規定轉化為政府規章,進一步增強了約束力,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敲響了警鐘。
亦有專家對此發出了不同的聲音。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助理研究員胡乃軍表示,《規定》依然沒有給出公務員津貼發放的具體標準,對于地區性和部門性差異的問題也沒有提出具體措施,還有待于今后進一步規范。胡乃軍建議,應盡快建立公開、透明的,可以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相比較的公務員津貼和補貼標準。
同時,也有專家認為,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財政收入有限的情況下,各種津貼補貼已經很少。比較而言,問題比較嚴重的是國有企業,尤其是大型行業壟斷企業中違規發放現象比較嚴重。對此,應盡快參照本規定,針對公有企業中的這類行為出臺相應的部門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