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對你們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指控是否存有異議?”“沒有。”“我也沒有。”10月20日上午,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刑事庭對一起涉嫌生產和銷售偽劣箱式變電站的違法案件進行公開審理。最后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公訴人的相關指控不持異議,表示自愿認罪。
公訴人認為,雖然億洋公司具備箱變的生產資質,但其所組裝生產的設備不是萬鑫公司人員生產,工藝和所用材質都非原廠,出廠時也沒有經過質量檢測,為此這7臺假冒萬鑫的箱變都應為不合格產品。另從理論上講,箱變的核心是變壓器,如變壓器不合格,則箱變整體就不合格。
并且魏某與范某未經別家公司授權,預謀假冒別家公司名義生產箱變,以鋁芯變壓器替代銅芯變壓器,直接偽造別家生產銘牌、合格證、檢驗報告;且明知自己生產的產品不合格,出廠也不檢驗,此舉擾亂了市場公平的秩序,已觸犯《刑法》,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兩人應為共同犯罪,應依法制裁,同時予以經濟處罰。鑒于魏某、范某兩人有投案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可對其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最后的法庭陳述時,魏某、范某都表示對檢察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自愿認罪。此案當庭沒有判決,法官宣布擇日再予宣判。
事情的經過到底是怎樣的呢?我們一同往下仔細看看:
聯合一廠家生產冒牌設備
魏某目前是我市一名個體司機,他在法庭上供述,2012年3月,他獲悉安徽省鳳臺縣供電公司劉集供電所急需一批箱式變電站(簡稱箱變),他便與該所負責人魏某接洽。
“該所稱要6臺箱變,都是預裝式的,約定變壓器要銅芯的。”魏某說,經過商談,他給對方推銷了江蘇萬鑫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產品。雙方達成協議,魏某需限期交貨。
當魏某到萬鑫公司購買這批箱變,該公司卻無現貨可售。因以前有電器設備工作經歷,魏某知道預裝式的箱式變電站都是由變壓器、高低壓柜及控制裝置等幾塊組裝而成,核心部件為變壓器。于是一個大膽想法在他的腦中萌生了。
“當時萬鑫廠里做不出來這批貨,但我想把這個生意做下來。”不想讓到手的交易就這樣黃了,魏某隨后找到了徐州億洋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告訴實際經營者范某,他有一批生產業務,但須用萬鑫公司的名義生產,產品銷售時也要掛該公司的銘牌、合格證等一系列生產證明。
“問他能否做,他開始猶豫了,最后答應了。”魏某說。
找假證販子仿制別家銘牌
魏某交待,得到億洋公司的答復后,他就到銅山新區一家變壓器廠購買變壓器。不料該廠僅有三臺銅芯的變壓器,他便買下價格便宜的6臺鋁芯變壓器。
電器上都要有廠家的銘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魏某到外面電線桿上找到貼著做假證的小廣告,聯系到假證販子,以400元價格做了6個萬鑫公司變壓器的銘牌。
當年4月,外購的變壓器及偽造的萬鑫公司變壓器銘牌一起交到了億洋公司。該公司再用自己生產的箱體等部件,組裝了6臺型號不一的箱變。魏某在交貨期限到來前,以97.95萬元的價格售給了賣家。之后,魏某、范某又以同樣的方式組裝生產了一臺某型號的箱變,以18.4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鳳臺縣供電公司劉集供電所。
找人仿制支付46萬元貨款
徐州億洋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是范某,法人為其姐姐。他對自己從事非法生產和銷售,也懊悔不已。他供述,魏某認識自己公司員工的畢某,魏某通過畢某找到他,問他能否做箱變,做好后能掛別廠的銘牌嗎?當時魏某已經拿來產品圖紙和20萬元的定金。
“我猶豫一下,說‘可以’。”范某說,為了企業利益,決定冒用萬鑫公司的名義生產魏某所要的這批箱變。在組裝生產的同時,他安排人做了萬鑫公司的銘牌以及合格證、質檢報告、出廠檢測等證明,為這6臺箱變配套使用。
交貨后,魏某先支付的20萬元定金轉為貨款,之后又支付了26萬元,總共支付了46萬元貨款。
范某說,這批箱變交付鳳臺縣供電公司劉集供電所后,在使用大半年有一臺壞了。當時他堅稱因為變壓器燒壞了,而整體設備時是合格的,與廠家無關。隨后他和魏某又如法炮制,以萬鑫公司名義生產了一臺同型號的箱變賣給對方。
在回答公訴人質問時,范某表示,自己沒看到魏某所購幾臺變壓器的質檢證明等出廠手續,其中有三臺變壓器都是舊的。他表示,如變壓器不合格,則箱變產品就不合格。
變電站損壞假冒產品露了餡
2015年9月,由魏某、范某生產銷售的7臺箱變中的一臺箱變又出現損壞。當時買家急匆匆聯系萬鑫公司,要求派人前去維修。萬鑫公司感到莫名其妙,表示并沒鳳臺縣供電公司劉集供電所這一客戶。對方意識到自己受騙了,于是向我市警方報案。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隨即立案偵查。
當年9月16日,自感事大的魏某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隔了一日,范某也向警方自首,被刑事拘留(后轉取保候審)。涉案的箱變被警方查封后,經國家變壓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抽樣檢驗,6臺箱變中的三臺變壓器為不合格產品。
公訴人: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公訴人認為,雖然億洋公司具備箱變的生產資質,但其所組裝生產的設備不是萬鑫公司人員生產,工藝和所用材質都非原廠,出廠時也沒有經過質量檢測,為此這7臺假冒萬鑫的箱變都應為不合格產品。另從理論上講,箱變的核心是變壓器,如變壓器不合格,則箱變整體就不合格。
并且魏某與范某未經別家公司授權,預謀假冒別家公司名義生產箱變,以鋁芯變壓器替代銅芯變壓器,直接偽造別家生產銘牌、合格證、檢驗報告;且明知自己生產的產品不合格,出廠也不檢驗,此舉擾亂了市場公平的秩序,已觸犯《刑法》,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兩人應為共同犯罪,應依法制裁,同時予以經濟處罰。鑒于魏某、范某兩人有投案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可對其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最后的法庭陳述時,魏某、范某都表示對檢察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自愿認罪。此案當庭沒有判決,法官宣布擇日再予宣判。
公訴人認為,雖然億洋公司具備箱變的生產資質,但其所組裝生產的設備不是萬鑫公司人員生產,工藝和所用材質都非原廠,出廠時也沒有經過質量檢測,為此這7臺假冒萬鑫的箱變都應為不合格產品。另從理論上講,箱變的核心是變壓器,如變壓器不合格,則箱變整體就不合格。
并且魏某與范某未經別家公司授權,預謀假冒別家公司名義生產箱變,以鋁芯變壓器替代銅芯變壓器,直接偽造別家生產銘牌、合格證、檢驗報告;且明知自己生產的產品不合格,出廠也不檢驗,此舉擾亂了市場公平的秩序,已觸犯《刑法》,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兩人應為共同犯罪,應依法制裁,同時予以經濟處罰。鑒于魏某、范某兩人有投案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可對其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最后的法庭陳述時,魏某、范某都表示對檢察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自愿認罪。此案當庭沒有判決,法官宣布擇日再予宣判。
事情的經過到底是怎樣的呢?我們一同往下仔細看看:
聯合一廠家生產冒牌設備
魏某目前是我市一名個體司機,他在法庭上供述,2012年3月,他獲悉安徽省鳳臺縣供電公司劉集供電所急需一批箱式變電站(簡稱箱變),他便與該所負責人魏某接洽。
“該所稱要6臺箱變,都是預裝式的,約定變壓器要銅芯的。”魏某說,經過商談,他給對方推銷了江蘇萬鑫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產品。雙方達成協議,魏某需限期交貨。
當魏某到萬鑫公司購買這批箱變,該公司卻無現貨可售。因以前有電器設備工作經歷,魏某知道預裝式的箱式變電站都是由變壓器、高低壓柜及控制裝置等幾塊組裝而成,核心部件為變壓器。于是一個大膽想法在他的腦中萌生了。
“當時萬鑫廠里做不出來這批貨,但我想把這個生意做下來。”不想讓到手的交易就這樣黃了,魏某隨后找到了徐州億洋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告訴實際經營者范某,他有一批生產業務,但須用萬鑫公司的名義生產,產品銷售時也要掛該公司的銘牌、合格證等一系列生產證明。
“問他能否做,他開始猶豫了,最后答應了。”魏某說。
找假證販子仿制別家銘牌
魏某交待,得到億洋公司的答復后,他就到銅山新區一家變壓器廠購買變壓器。不料該廠僅有三臺銅芯的變壓器,他便買下價格便宜的6臺鋁芯變壓器。
電器上都要有廠家的銘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魏某到外面電線桿上找到貼著做假證的小廣告,聯系到假證販子,以400元價格做了6個萬鑫公司變壓器的銘牌。
當年4月,外購的變壓器及偽造的萬鑫公司變壓器銘牌一起交到了億洋公司。該公司再用自己生產的箱體等部件,組裝了6臺型號不一的箱變。魏某在交貨期限到來前,以97.95萬元的價格售給了賣家。之后,魏某、范某又以同樣的方式組裝生產了一臺某型號的箱變,以18.4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鳳臺縣供電公司劉集供電所。
找人仿制支付46萬元貨款
徐州億洋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是范某,法人為其姐姐。他對自己從事非法生產和銷售,也懊悔不已。他供述,魏某認識自己公司員工的畢某,魏某通過畢某找到他,問他能否做箱變,做好后能掛別廠的銘牌嗎?當時魏某已經拿來產品圖紙和20萬元的定金。
“我猶豫一下,說‘可以’。”范某說,為了企業利益,決定冒用萬鑫公司的名義生產魏某所要的這批箱變。在組裝生產的同時,他安排人做了萬鑫公司的銘牌以及合格證、質檢報告、出廠檢測等證明,為這6臺箱變配套使用。
交貨后,魏某先支付的20萬元定金轉為貨款,之后又支付了26萬元,總共支付了46萬元貨款。
范某說,這批箱變交付鳳臺縣供電公司劉集供電所后,在使用大半年有一臺壞了。當時他堅稱因為變壓器燒壞了,而整體設備時是合格的,與廠家無關。隨后他和魏某又如法炮制,以萬鑫公司名義生產了一臺同型號的箱變賣給對方。
在回答公訴人質問時,范某表示,自己沒看到魏某所購幾臺變壓器的質檢證明等出廠手續,其中有三臺變壓器都是舊的。他表示,如變壓器不合格,則箱變產品就不合格。
變電站損壞假冒產品露了餡
2015年9月,由魏某、范某生產銷售的7臺箱變中的一臺箱變又出現損壞。當時買家急匆匆聯系萬鑫公司,要求派人前去維修。萬鑫公司感到莫名其妙,表示并沒鳳臺縣供電公司劉集供電所這一客戶。對方意識到自己受騙了,于是向我市警方報案。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隨即立案偵查。
當年9月16日,自感事大的魏某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隔了一日,范某也向警方自首,被刑事拘留(后轉取保候審)。涉案的箱變被警方查封后,經國家變壓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抽樣檢驗,6臺箱變中的三臺變壓器為不合格產品。
公訴人: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公訴人認為,雖然億洋公司具備箱變的生產資質,但其所組裝生產的設備不是萬鑫公司人員生產,工藝和所用材質都非原廠,出廠時也沒有經過質量檢測,為此這7臺假冒萬鑫的箱變都應為不合格產品。另從理論上講,箱變的核心是變壓器,如變壓器不合格,則箱變整體就不合格。
并且魏某與范某未經別家公司授權,預謀假冒別家公司名義生產箱變,以鋁芯變壓器替代銅芯變壓器,直接偽造別家生產銘牌、合格證、檢驗報告;且明知自己生產的產品不合格,出廠也不檢驗,此舉擾亂了市場公平的秩序,已觸犯《刑法》,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兩人應為共同犯罪,應依法制裁,同時予以經濟處罰。鑒于魏某、范某兩人有投案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可對其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最后的法庭陳述時,魏某、范某都表示對檢察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自愿認罪。此案當庭沒有判決,法官宣布擇日再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