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洪軍給記者打來電話,稱由于臨沂市第三中學相關領導向其企業索賄不成,就無端終止中標合同,導致其公司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的情況。
王洪軍告訴記者,2015年12月8日,臨沂市第三中學通過臨沂市鴻泰招標有限公司在臨沂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標學生公寓配套變壓器安裝采購項目。2015年12月30日,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被確定為該項目的中標單位。中標后,臨沂市第三中學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吳淑偉為臨沂市第三中學學生公寓配套變壓器安裝采購項目的全權代表,負責辦理臨沂第三中學學生公寓配套變壓器安裝采購項目報電事宜。授權委托書還聲明:自本授權之日起,臨沂市第三中學不再向第二人授權履行臨沂供電公司的供電程序。
2016年1月11日臨沂第三中學(甲方)與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乙方)簽訂《臨沂市政府采購合同》和圖紙及工程分項清單,中標合同編號LYSZ-2016-1-8-001A。合同對公寓配套變壓器的生產及安裝有明確約定。2016年1月14日,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開始履行合同,按合同約定如期生產變壓器,并將生產通知單送達臨沂市第三中學。
據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吳淑偉講,合同開始履行后,公司就立即著手設備生產工作。臨沂市第三中學在后期工作的開展中,根據實際需求和臨沂市供電公司的要求給該項目增加了工程量和合同份額,變更后的工程量與招標時要求的工程量有很大差距。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遂要求臨沂市第三中學對現場的實際工程量進行重新測算,然后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核算工程價款。臨沂市第三中學卻又強勢的以政府采購項目不得隨意變更合同價款為由,拒絕協商,導致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分歧。在這種情況下,2016年1月26日,臨沂市第三中學向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下達“暫停施工”指令,暫定開工日期為2016年2月23日后,屆時臨沂市第三中學會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重新供貨施工。
2016年2月29日,國網臨沂供電公司出具證明,證實杭州市鑫泰電力設計有限公司對臨沂第三中學學生公寓配電工程設計有效。2016年2月份,臨沂市第三中學施工聯系人徐自成主任代表學校同意臨沂供電公司的《用電申請答復單》確定的最新工程量項目和設計施工新方案。
2016年3月22日,徐自成代表校方簽定的《臨沂三中學生公寓配套變壓器安裝采購項目對原方案與新方案的確認》中也認可“根據現場環境和甲方現場要求變更增加的項目按照招標單價及數量增加數額,招標文件與招標清單沒有價格的材料以及設備,雙方協商確定價格后施工”。
令人不解的是,臨沂市第三中學并沒有按照重新確定的方案計算工程價款,與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反而一個勁地督促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盡快施工,2016年3月28日臨沂市第三中學給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下達了《督促施工工程通知單》;2016年4月14日,臨沂市第三中學給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發函,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2016年4月15日,臨沂市第三中學又通過臨沂市鴻泰招標有限公司重新發布招標文件,進行二次招標,無端廢除與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的中標合同。
據吳淑偉告訴記者:“自2016年1月11日我跟進此項目以來,甲方徐自成、張立慶二位主任開始對我本人很好。徐自成主任多次提出索要好處費,我也是利用業務之便對徐自成等幾位主任及分管副校長周現光、校長律文忠多次表示感謝之意。但因我初次跟進項目,經驗不足,也可能是因為表示的謝意太少。后來,我發現我再去找徐自成主任。徐主任就表現得很冷淡,對于增加的工作量和合同數額,只確認變更,卻又不重新計算工程價款,也不簽訂補充合同。后來讓我追問急了,他又暗示我找周現光、律文忠表示表示,不然工作就不好干等等。無奈之下,我又去找周現光、律文忠等校領導,被他們被推來推去。后來有個“恒達信”審計公司的一位名叫袁清剛的工作人員,說是審查工程量的,又提示我找徐自成及校長表示下感謝,說這樣工作好做些等等。因為本人能力有限,我于2016年4月中旬被公司調離臨沂回到滁州分公司。”吳淑偉向記者提供了錄音等資料來證明他的以上說法。
據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洪軍講,其公司項目吳經理多次與臨沂市第三中學相關聯系人溝通,希望雙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然而臨沂市第三中學仍然一意孤行,單方面終止合同,并通過臨沂市鴻泰招標有限公司重新招標。他得到的信息是,重新招標后,臨沂市第三中學在與新的中標公司簽訂中標合同時把新增加的工程量都予以確認。對于臨沂市第三中學如此大費周折的做法,王洪軍認為根本原因就是臨沂市第三中學的領導索賄不成,才導致其中標合同被無端終止。
無奈之下,2016年6月6日,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向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蘭山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一、確認被告(臨沂市第三中學)發函主張雙方簽訂的合同2016年4月14日解除行為無效;被告應當繼續履行合同,支付設備款710450元、支付違約金213135元。
二、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由被告負擔。
據悉,臨沂市蘭山區法院已經受理該案,法院是否支持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臨沂市第三中學如何回應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的說法?記者將持續關注。
王洪軍告訴記者,2015年12月8日,臨沂市第三中學通過臨沂市鴻泰招標有限公司在臨沂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招標學生公寓配套變壓器安裝采購項目。2015年12月30日,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被確定為該項目的中標單位。中標后,臨沂市第三中學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吳淑偉為臨沂市第三中學學生公寓配套變壓器安裝采購項目的全權代表,負責辦理臨沂第三中學學生公寓配套變壓器安裝采購項目報電事宜。授權委托書還聲明:自本授權之日起,臨沂市第三中學不再向第二人授權履行臨沂供電公司的供電程序。
2016年1月11日臨沂第三中學(甲方)與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乙方)簽訂《臨沂市政府采購合同》和圖紙及工程分項清單,中標合同編號LYSZ-2016-1-8-001A。合同對公寓配套變壓器的生產及安裝有明確約定。2016年1月14日,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開始履行合同,按合同約定如期生產變壓器,并將生產通知單送達臨沂市第三中學。
據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吳淑偉講,合同開始履行后,公司就立即著手設備生產工作。臨沂市第三中學在后期工作的開展中,根據實際需求和臨沂市供電公司的要求給該項目增加了工程量和合同份額,變更后的工程量與招標時要求的工程量有很大差距。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遂要求臨沂市第三中學對現場的實際工程量進行重新測算,然后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核算工程價款。臨沂市第三中學卻又強勢的以政府采購項目不得隨意變更合同價款為由,拒絕協商,導致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分歧。在這種情況下,2016年1月26日,臨沂市第三中學向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下達“暫停施工”指令,暫定開工日期為2016年2月23日后,屆時臨沂市第三中學會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重新供貨施工。
2016年2月29日,國網臨沂供電公司出具證明,證實杭州市鑫泰電力設計有限公司對臨沂第三中學學生公寓配電工程設計有效。2016年2月份,臨沂市第三中學施工聯系人徐自成主任代表學校同意臨沂供電公司的《用電申請答復單》確定的最新工程量項目和設計施工新方案。
2016年3月22日,徐自成代表校方簽定的《臨沂三中學生公寓配套變壓器安裝采購項目對原方案與新方案的確認》中也認可“根據現場環境和甲方現場要求變更增加的項目按照招標單價及數量增加數額,招標文件與招標清單沒有價格的材料以及設備,雙方協商確定價格后施工”。
令人不解的是,臨沂市第三中學并沒有按照重新確定的方案計算工程價款,與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反而一個勁地督促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盡快施工,2016年3月28日臨沂市第三中學給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下達了《督促施工工程通知單》;2016年4月14日,臨沂市第三中學給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發函,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2016年4月15日,臨沂市第三中學又通過臨沂市鴻泰招標有限公司重新發布招標文件,進行二次招標,無端廢除與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的中標合同。
據吳淑偉告訴記者:“自2016年1月11日我跟進此項目以來,甲方徐自成、張立慶二位主任開始對我本人很好。徐自成主任多次提出索要好處費,我也是利用業務之便對徐自成等幾位主任及分管副校長周現光、校長律文忠多次表示感謝之意。但因我初次跟進項目,經驗不足,也可能是因為表示的謝意太少。后來,我發現我再去找徐自成主任。徐主任就表現得很冷淡,對于增加的工作量和合同數額,只確認變更,卻又不重新計算工程價款,也不簽訂補充合同。后來讓我追問急了,他又暗示我找周現光、律文忠表示表示,不然工作就不好干等等。無奈之下,我又去找周現光、律文忠等校領導,被他們被推來推去。后來有個“恒達信”審計公司的一位名叫袁清剛的工作人員,說是審查工程量的,又提示我找徐自成及校長表示下感謝,說這樣工作好做些等等。因為本人能力有限,我于2016年4月中旬被公司調離臨沂回到滁州分公司。”吳淑偉向記者提供了錄音等資料來證明他的以上說法。
據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洪軍講,其公司項目吳經理多次與臨沂市第三中學相關聯系人溝通,希望雙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然而臨沂市第三中學仍然一意孤行,單方面終止合同,并通過臨沂市鴻泰招標有限公司重新招標。他得到的信息是,重新招標后,臨沂市第三中學在與新的中標公司簽訂中標合同時把新增加的工程量都予以確認。對于臨沂市第三中學如此大費周折的做法,王洪軍認為根本原因就是臨沂市第三中學的領導索賄不成,才導致其中標合同被無端終止。
無奈之下,2016年6月6日,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向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蘭山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一、確認被告(臨沂市第三中學)發函主張雙方簽訂的合同2016年4月14日解除行為無效;被告應當繼續履行合同,支付設備款710450元、支付違約金213135元。
二、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由被告負擔。
據悉,臨沂市蘭山區法院已經受理該案,法院是否支持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臨沂市第三中學如何回應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的說法?記者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