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輪爭論是從對最低價中標的詬病開始的。
從善意出發,以惡舉結尾
鐘偉教授在文中指出,最低價中標的競爭方式,造成了良者無奈退出、劣者橫行胡鬧的局面。僅僅只將價格納入考量,而忽視投標者的營業信用、合理成本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的保障,對執行能力與售后服務不屑一顧,如此中標足以導致市場秩序毀滅。
錯用濫用,最低價成毒瘤
兩會上部分代表委員也將矛頭對準了最低價中標。他們認為,最低價中標的辦法被錯用和濫用,使得市場被嚴重擾亂、正當競爭難以進行、產品質量也失去保障。這種以價格定乾坤的競爭方式,促使一些投標人為了中標不惜低于成本報價,中標后則采取偷工減料、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高價索賠等方式彌補自己的損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拒不交貨等手段威脅招標人增加費用。
惡意低價,爭奪市場壁壘
多家企業在投標同一項目時,技術標評比差距并不明顯,商務標評分才是脫穎而出的關鍵。對于具有內部排他性的行業,個別企業可能急于形成區域市場的進入壁壘,從而滋生了惡意低報價的非理性行為。部分項目中標價格明顯低于成本價已成為行業普遍共識。
二、最低價中標,正本清源
在一片對最低價中標的討伐聲中,招投標從業人員和一些專家學者顯得比較理性。
最低價中標,非善非惡
有專家指出,最低評標價法并非我國獨有,更不是約定俗成的經驗之談,其由來既有法律基礎,也是國際慣例。在《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中有明確規定,最低價評標法是評標方法之一,“價格是唯一評標標準,報價最低的投標”為中標者的適用情形。
國際上,在被各國視為政府采購法規范本的《聯合國公共采購示范法》中寫著,“投標價最低原則”即為兩種中標原則之一。由此可見,節約政府資金、追求良性價格競爭是各國政府采購的相同目標,最低評標價法在世界范圍內應用廣泛。
厘清低價內涵,正本清源
還有一些專家學者從厘清最低價中標的內涵入手,試圖正本清源,還原其本來面目。他們強調,最低價中標并非一味追求絕對低價,而是有前提條件的。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即報價最低的前提是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也就是采購需求,采購需求要求采購人制作招標文件邀約的時候要考慮投標者的信用、有質量保障的商品或服務,考慮后續的履約和售后,所以并非如鐘教授所說是“一個幾乎以低價為唯一競爭尺度的社會”。
善意緣何無善果
究竟是什么導致了最低價中標的誤用和濫用,有專家分析:需求不當、評審不嚴、追責不力。
需求不當。在最低評標價法中,實質性響應采購人需求是進入比價環節的必要因素。因此,如果采購人在制定采購需求的過程中不夠嚴謹,那么就容易被供應商鉆空子。
甚至有的采購人責任心不強,在需求環節就被供應商牽著鼻子走,在擬定技術參數時聽憑一家之言,最終供應商可以“正大光明”地用低劣產品來實質性響應采購需求,結果采購人買到的貨物既用不上,又退不了。
評審不嚴。判斷供應商投標文件是否滿足“實質性響應”的標準,是采購評審的職責,如果讓不滿足條件的供應商在評審環節蒙混過關,那么這些本身就具備成本優勢的供應商就極易在價格比較中奪魁。
實踐中,“專家不專”“專家不公”“專家不嚴”等現象都是導致評審環節出現漏洞的原因。
追責不力。惡意低價給采購人帶來最大的麻煩是履約問題,這意味著采購人合理設置采購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極為重要。如果違約條款設置不得力,供應商自然肆無忌憚。好的合同違約條款可以讓供應商“望罰止步”,從而倒逼其在方案設計和投標報價中嚴謹細致。
三、惡意低價如何認定
綜合多數文章的意見,如何在評標時確定是否過低報價可以采取三種辦法。一是對照招標文件,二是遵循法律法規,三是進行量化評審。
“對照招標文件”----就是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無效標條款和對招標文件的響應情況來處理。招標文件中一般都有無效標條款,如果其中對過低報價進行了規范,則可用其對低價進行認定。
在招標文件中,無效標條款一般是:“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經評標委員會質詢后不能在規定時間內說明理由,或說明理由但評標委員會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按無效標處理。”其次,可以對過低報價的投標文件進行認真評審。如投標人未能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方案不完整,則應降低對投標人能力的評價,從而減少其中標的可能性。
“遵循法律法規”----就是按照招標采購的一些規定,來處理和認定低價投標。比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四款中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進行量化評審”----這一直是人們努力的方向,但是卻有不小的難度,因為這需要兩方面的標準作支撐,即客觀公平的市場參照價,以及惡意低價投標低于市場參照價的比例系數。這兩方面的標準都需要一把標尺來衡量,但現實問題是,這把標尺是缺失的,或是不統一的。許多文獻都試圖給出統一的成本價計算標準,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其折算系數。
關于最低價中標的爭論顯然不會到此為止,但隨著爭論的持續和深入,最低價中標的制度建設和實務操作一定會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