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報來《兵團發展改革委關于申請將兵團十三師配售電區域列為國家售電側改革試點的請示》(兵發改能源發〔2015〕66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原則同意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試點工作的總體考慮。請根據修改后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方案》(附后)做好改革實施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加快改革實施。試點地區要加強對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明確牽頭單位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下簡稱中發9號文件)和《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實際細化試點方案、完善配套細則、突出工作重點,規范售電側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機制,多途徑培育售電側市場競爭主體,健全電力市場化交易機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與風險防范,加快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為推進全國面上改革探索路徑、積累經驗。
三、把握改革方向,規范推進試點。售電側改革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情況復雜,試點地區要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確保在中發9號文件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框架內推進試點,防止試點工作方向走偏。試點工作要始終堅持三條原則:一是堅持市場定價的原則,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違背改革方向的辦法,人為降低電價;二是堅持平等競爭的原則,發電企業通過投資建設專用線路等形式向用戶直接供電的,應當符合規劃,履行社會責任,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三是堅持節能減排的原則,對按規定應實行差別電價的企業,不得借機變相對其提供優惠電價和電費補貼。
四、穩妥推進改革,確保電力安全。試點地區要建立問題發現和糾錯機制,切實防范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靈活應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電網安全,保障民生用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準入、電網公平開放、市場秩序、市場主體交易行為、電力普遍服務等實施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與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相關方面的協調溝通,搞好工作銜接,形成工作合力,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電力專題),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試點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共同做好試點工作。
附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6年4月8日
附件: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關于“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加快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轉變政府對能源的監管方式,建立健全電力行業‘有法可依、政企分開、主體規范、交易公平、價格合理、監管有效’的市場體制,培育獨立的市場主體,構建主體多元、競爭有序的電力交易格局,形成適應市場要求的電價機制,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等重要部署,結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電力行業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要求,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結合兵團電力行業實際發展情況,堅持清潔、高效、安全和可持續原則,按照“試點先行”和“管住中間、放開兩頭”原則,初期選擇兵團第十三師作為兵團售電側改革首個試點區域,在原有電力系統運營的基礎上,圍繞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核心工作任務,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匹配區域實際情況的電力市場化體系,保障試點區域市場化交易科學合理、長期穩定執行;向社會資本開放售電業務,多途徑培育售電側競爭主體,實現電力銷售市場定價;逐步完善交易機制,結合實際探索合理交易方式,保障交易主體公平競爭;按照混合所有制模式,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業務,保障電力穩定、安全、高效、優質供應;發揮市場在能源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電力行業內在活力,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強化市場科學監管職能,創新自主交易市場主體準入機制,以注冊認定代替行政審批,實行“一注冊、一承諾、一公示、兩備案”。后期通過試點改革的實施和推進,逐步探索電力市場組織模式,積累電力市場化實踐經驗,創建符合兵團實際需求的電力市場化交易平臺和運營監管機制,逐步推廣到全兵團,為整個兵團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奠定基礎。
二、試點區域基本情況
(一)區位情況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轄十四個師,各師團場呈點狀分布于新疆轄區內。第十三師轄區均勻分布在新疆哈密地區兩縣一市內,地域南北寬約270公里,東西長約297公里,轄區面積9985平方公里,總人口約10萬人。售電側改革試點初期擬定為十三師全部行政轄區,包含紅星一場、紅星二場、紅星四場、黃田農場、柳樹泉農場、火箭農場、紅山農場、淖毛湖農場區域及十三師全部工業園區。后期根據試點改革推進情況,逐步推廣到全兵團。
(二)電力運營現狀
兵團電網由十二個師屬相對獨立供電區域組成。十三師電網作為兵團電網的組成部分,實現了電網在8個團場的均勻布局,全師最高運行電壓等級為110千伏,全師已建成110千伏變電站共2座,總變電容量206兆伏安,在建110千伏變電站3座,總變電容量378兆伏安,35千伏變電站共13座,總變電容量205.3兆伏安。截至2015年底,全師電源總裝機容量為1704.79兆瓦。其中,水電裝機容量1.29兆瓦,光伏裝機容量570兆峰瓦,風電裝機容量1094兆瓦,尾氣及余熱發電39.5兆瓦,裝機結構以清潔能源居多。
近年來,十三師工業發展呈井噴態勢,全師用電量逐年遞增,2015年達到10.5億千瓦時,“十二五”期間年平均增速超過35%。十三師現有電力購銷大部分按照躉售形式進行,電價及執行存在不統一、不穩定特點,普遍高于同一區域地方水平。
三)推行售電側改革的基礎條件
1.配網相對獨立,符合改革要求。十三師區域配電網絡由十三師自主建設,獨立于新疆公網,電力供需和電價矛盾較為突出,符合開展國家電力體制改革試點的條件。
2.電力富余,易于市場化體系建立。周邊區域電力業務發展成熟,電力供應市場富余,適宜電力體制改革政策實施,易于實現電力購銷市場定價。
3.經濟增速較快,電力需求空間巨大。十三師地處國家“絲綢之路”經濟帶重要樞紐區域,國家各項戰略規劃的逐步實施將進一步促進區域工業經濟發展,電力需求側市場增長空間巨大,電力供需平衡市場化調節作用顯著。
4.清潔能源豐富,具備能源結構優化基礎。區域清潔能源豐富,清潔電力占比較高,符合售電側改革中關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潔能源消納水平的要求。
5.區域電力系統可復制性較強,易于政策性推廣。兵團各師當前電力運營模式相對統一,適宜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政策推廣,十三師售電側改革試點可為兵團進一步實踐電力體制改革提供示范和經驗。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安全高效,遵循電力供需動態平衡。在客觀遵循電力實時性、無形性、供求波動性等技術規律的基礎上,合理有序推進試點實施,形成有效的市場結構和市場主體,提升售電服務質量和用戶用能水平,保證電網供電安全可靠,并優先開放符合國家標準和產業政策的用戶參與。同時,充分考慮企業和社會承受能力,優先執行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計劃,有效保障供需緊張情況下試點區域居民等重要用電環節供電優質可靠。
(二)堅持市場化方向,遵循電力商品屬性。平等放開試點區域配售電業務,引入多元競爭主體,在發電側和售電側形成市場化競爭,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和電價形成中的決定性作用,不以行政指定方式確定售電主體和投資主體。
(三)堅持清潔環保,遵循優先發電制度。在確保電網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清潔能源發電在電力供應中的占比,按安全比例預留清潔能源發電空間。
(四)堅持試點先行,遵循客觀實際條件。在試點推進過程中,客觀對待十三師電力系統歷史發展中的實際矛盾,以現有條件為基礎,切實解決實際問題,遵循市場發展規律,循序漸進推進兵團試點實施,依托十三師試點建立成熟市場體系,逐步推廣至全兵團范圍。
(五)堅持改革創新,遵循技術引領。搭建先進的電力交易技術系統,整合互聯網、分布式發電、智能電網等新興技術,提高智能綜合能源服務質量和水平,通過技術革新,引領電力體制改革創新實踐,在不斷的實踐中探索電力體制改革新途徑。
(六)堅持科學監管,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建立規范化的購售電交易機制,對整個交易環節進行系統化監管,明確主體責任,完善監管措施及技術方法,嚴格執行準入退出機制。由上至下,分層次落實監管職責,杜絕違法、違規等不正當操作行為。
四、總體目標
在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政策指導下,穩步推進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初期以兵團十三師的電力發展情況為基礎,在區域實施售電側改革試點,鼓勵售電側競爭主體積極參與市場化公平競爭,建立健全符合兵團實際情況的電力市場化體系。通過電力購銷市場化平衡,切實解決區域電力供需、穩定及質量方面存在的實際問題;改善區域經濟發展與電價之間由于歷史積累而產生的矛盾,市場化調節區域保底供電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激發區域經濟發展活力,解決同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化矛盾;提高售電服務質量和用戶用能水平,改善因電力供應相對壟斷、服務質量低下而造成的不良影響。后期通過發電側和售電側改革工作的不斷推進和完善,完成電力體制改革路徑探索,依托成熟的兵團電力市場化體系,逐步實現電力體制改革政策在兵團的全面推廣,改善兵團在電力供需方面的實際矛盾。
五、工作路徑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件及配套文件確定的改革方針和原則進行,充分結合區域電力系統發展特點,在遵照國家電改政策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創新。其中:
第一階段:十三師作為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第一階段的示范區,制定詳細方案明確市場成員構成及職責,推動電力供應從傳統方式向現代交易模式轉變;在新疆區域單獨核定輸配電價之前的過渡時期,參照“新疆大用戶直供輸配電價”確定輸電環節電價。逐步完成配電價格核定,保證輸、配電業務健康發展,提高供電可靠性;對于歷史形成的國網公司以外的存量配電資產,均視同為增量配電業務,鼓勵以混合所有制發展試點區域配電業務,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絕對控股的即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并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依托國網新疆電力公司現有交易中心完成市場化的交易組織和實施;公平無歧視開放輸配電服務,多途徑培育獨立的售電側競爭主體參與市場化交易;制定詳細的交易規則,確定匹配實際情況的交易模式,逐步完善交易機制,保障合同電量等多元交易品種在內的合理、合法交易;理順交易機構同調度機構關系,在符合電網安全校核要求的基礎上,確保交易電量形成調度計劃并予以執行;確立合理的發用電計劃,優先保障民生用電,優先保障清潔能源、調節性電源并網發電;完善電力市場監管機構及規則,確定市場監管主體和職責,保證市場統一、開放、競爭、有序運行。
第二階段:在售電側改革試點市場化體系建立并不斷完善的基礎上,結合新疆電力體制改革推進情況,逐步執行新疆分電壓等級單獨核定的輸配電價,并組建相對獨立交易機構,進一步探索完善電力市場體系,規范擴大電力直接交易,逐步向現貨市場過渡,實現市場交易規范化運行。
六、組織實施方案
(一)市場主體
1.售電公司
根據國家售電側改革相關配套政策,結合試點區域實際情況,建立售電業務準入退出機制,積極培育多元化市場競爭主體,鼓勵發電公司及社會資本投資成立售電公司從事售電業務。擁有分布式電源的用戶,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節能服務公司等均可從事市場化售電業務。
售電公司以服務用戶為核心,以經濟、優質、安全、環保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等管理模式;根據試點推進進程逐步鼓勵、指導售電公司開展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和用電咨詢等增值服務。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絕對控股的即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在供電營業區內擁有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并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
2.用戶
在試點范圍內,原則上允許公益性和調節性以外的用戶自愿參與十三師電力市場化交易。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單位能耗、環保排放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兵團十三師實際情況,逐步完善用戶準入退出條件,尊重用戶自主選擇權利,既可以與售電公司交易,也可以選擇不參與市場交易。
(二)市場交易
引導市場主體開展多方直接交易,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用戶具有自主選擇權,可自主確定交易對象、電量和價格,實現多方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交易中心
集中交易。市場運營初期,電力交易具體工作依托國網新疆電力公司交易中心進行,負責提供市場交易組織、主體注冊、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交易合同備案等服務;基于安全約束,編制交易計劃,提交調度機構,通過安全校核,形成調度計劃,并負責提供結算依據。電網企業負責收費、結算,歸集交叉補貼,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發電公司和售電公司支付電費。后期根據試點推進情況,逐步完善電力交易機制。
(三)價格形成機制
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到戶用電價格,分兩類構成:第一類為配電網外購電,到戶價格由發電企業的交易價格+對應配電網電壓等級的輸電價格(含交叉補貼)+配電價格+售電公司合理成本及回報+政府性基金等五部分組成;第二類為配電網內購電,到戶價格由發電企業的交易價格+配電價格+售電公司合理成本及回報+政策性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等五部分組成。其中,與發電企業交易價格、售電公司合理成本及回報由市場競爭形成;對應配電網電壓等級的輸電價在市場運營初期按照國家《關于核定新疆自治區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輸配電價的批復》(發改辦價格〔2014〕1782號)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執行;配電價格由兵團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執行現行標準;政策性交叉補貼執行同類省級電網用戶的交叉補貼水平。市場運營后期輸配電價,按照新疆電網“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分別核定的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執行。
(四)配電業務
在試點范圍內,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增量配電網,促進配電網建設發展,加強配電網統籌規劃,提高配電網運營效率,具有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應做好用戶并網和設備投運管理,并向電網調度機構備案,切實履行對應的責任和義務,兵團有關部門將根據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政策,結合自身電力系統實際情況,探索增量配電業務建設、運營新途徑。
(五)發用電計劃
在試點范圍內,按照國家政策要求,鼓勵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主體和用戶,積極參與市場化交易,逐步擴大市場化用電比例。在發用電計劃形成機制上,要堅持民生用電供給,建立優先購電制度,保障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用電計劃;建立優先發電制度,堅持節能減排和清潔能源優先發電上網,有序實施電力電量平衡從計劃手段向市場手段平穩過渡。
(六)監管機制
根據國家電力體制改革相關政策要求,國家能源局及兵團電力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市場主體和交易機構的市場行為監管,逐步建立健全監管機制,編制完善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監管辦法,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其中,重點加強市場信息公開、主體信用評價、違約風險防范和科學監管等方面內容。
1.建立信息公開機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電力管理部門牽頭定期更新市場準入退出標準、交易主體目錄、負面清單、黑名單、監管報告等信息。指導監督市場主體定期公示公司有關情況和信用承諾,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2.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機制。依據企業市場履約情況等市場行為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制度,評價結果應向社會公示。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嚴重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單,不得再進入市場。
3.強化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加強交易監管等綜合措施,制定適用于市場不同業務形態的交易合同及并網技術協議等具備法律效力的示范文本,努力防范售電業務違約風險。市場發生嚴重異常情況時,監管機構可對市場進行強制干預。
4.建立科學監管機制。兵團電力管理部門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監管職能,依法履行電力市場監管職責,對市場主體有關市場操縱力、公平競爭、電網公平開放、交易行為等情況實施監管,對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市場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及時研究、分析交易情況和信息以及公布違反規則的行為,逐步完善市場監管組織體系及相關辦法。
七、工作機制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的指導下,由兵團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等單位組織實施本次試點工作,負責市場組建、價格形成體系及監管細則等方案編制及申報;發電側、售電側及符合條件用戶作為市場主體實行準入退出機制,自愿選擇進入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規則實施電力交易,并接受市場監管;國家能源局駐新疆能源監管辦公室和兵團電力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市場交易監管,共同指導配電業務經營企業完成相關手續辦理;對實行差別電價和懲罰電價的企業,嚴格禁止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兵團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試點區域配電資產及收益,負責核定配電價格;在按照本方案確定的輸、配電價執行的同時,積極配合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推動輸配電價分電壓等級核定;原則上允許試點區域結合自身特點和技術條件,探索創新售電側改革思路,在充分論證并通過國家審核后予以實施。
原標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的復函
報來《兵團發展改革委關于申請將兵團十三師配售電區域列為國家售電側改革試點的請示》(兵發改能源發〔2015〕66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原則同意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試點工作的總體考慮。請根據修改后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方案》(附后)做好改革實施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加快改革實施。試點地區要加強對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明確牽頭單位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下簡稱中發9號文件)和《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實際細化試點方案、完善配套細則、突出工作重點,規范售電側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機制,多途徑培育售電側市場競爭主體,健全電力市場化交易機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與風險防范,加快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為推進全國面上改革探索路徑、積累經驗。
三、把握改革方向,規范推進試點。售電側改革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情況復雜,試點地區要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確保在中發9號文件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框架內推進試點,防止試點工作方向走偏。試點工作要始終堅持三條原則:一是堅持市場定價的原則,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違背改革方向的辦法,人為降低電價;二是堅持平等競爭的原則,發電企業通過投資建設專用線路等形式向用戶直接供電的,應當符合規劃,履行社會責任,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三是堅持節能減排的原則,對按規定應實行差別電價的企業,不得借機變相對其提供優惠電價和電費補貼。
四、穩妥推進改革,確保電力安全。試點地區要建立問題發現和糾錯機制,切實防范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靈活應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電網安全,保障民生用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準入、電網公平開放、市場秩序、市場主體交易行為、電力普遍服務等實施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與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相關方面的協調溝通,搞好工作銜接,形成工作合力,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電力專題),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試點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共同做好試點工作。
附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16年4月8日
附件: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關于“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加快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轉變政府對能源的監管方式,建立健全電力行業‘有法可依、政企分開、主體規范、交易公平、價格合理、監管有效’的市場體制,培育獨立的市場主體,構建主體多元、競爭有序的電力交易格局,形成適應市場要求的電價機制,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等重要部署,結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電力行業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要求,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結合兵團電力行業實際發展情況,堅持清潔、高效、安全和可持續原則,按照“試點先行”和“管住中間、放開兩頭”原則,初期選擇兵團第十三師作為兵團售電側改革首個試點區域,在原有電力系統運營的基礎上,圍繞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核心工作任務,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匹配區域實際情況的電力市場化體系,保障試點區域市場化交易科學合理、長期穩定執行;向社會資本開放售電業務,多途徑培育售電側競爭主體,實現電力銷售市場定價;逐步完善交易機制,結合實際探索合理交易方式,保障交易主體公平競爭;按照混合所有制模式,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業務,保障電力穩定、安全、高效、優質供應;發揮市場在能源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電力行業內在活力,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強化市場科學監管職能,創新自主交易市場主體準入機制,以注冊認定代替行政審批,實行“一注冊、一承諾、一公示、兩備案”。后期通過試點改革的實施和推進,逐步探索電力市場組織模式,積累電力市場化實踐經驗,創建符合兵團實際需求的電力市場化交易平臺和運營監管機制,逐步推廣到全兵團,為整個兵團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奠定基礎。
二、試點區域基本情況
(一)區位情況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轄十四個師,各師團場呈點狀分布于新疆轄區內。第十三師轄區均勻分布在新疆哈密地區兩縣一市內,地域南北寬約270公里,東西長約297公里,轄區面積9985平方公里,總人口約10萬人。售電側改革試點初期擬定為十三師全部行政轄區,包含紅星一場、紅星二場、紅星四場、黃田農場、柳樹泉農場、火箭農場、紅山農場、淖毛湖農場區域及十三師全部工業園區。后期根據試點改革推進情況,逐步推廣到全兵團。
(二)電力運營現狀
兵團電網由十二個師屬相對獨立供電區域組成。十三師電網作為兵團電網的組成部分,實現了電網在8個團場的均勻布局,全師最高運行電壓等級為110千伏,全師已建成110千伏變電站共2座,總變電容量206兆伏安,在建110千伏變電站3座,總變電容量378兆伏安,35千伏變電站共13座,總變電容量205.3兆伏安。截至2015年底,全師電源總裝機容量為1704.79兆瓦。其中,水電裝機容量1.29兆瓦,光伏裝機容量570兆峰瓦,風電裝機容量1094兆瓦,尾氣及余熱發電39.5兆瓦,裝機結構以清潔能源居多。
近年來,十三師工業發展呈井噴態勢,全師用電量逐年遞增,2015年達到10.5億千瓦時,“十二五”期間年平均增速超過35%。十三師現有電力購銷大部分按照躉售形式進行,電價及執行存在不統一、不穩定特點,普遍高于同一區域地方水平。
三)推行售電側改革的基礎條件
1.配網相對獨立,符合改革要求。十三師區域配電網絡由十三師自主建設,獨立于新疆公網,電力供需和電價矛盾較為突出,符合開展國家電力體制改革試點的條件。
2.電力富余,易于市場化體系建立。周邊區域電力業務發展成熟,電力供應市場富余,適宜電力體制改革政策實施,易于實現電力購銷市場定價。
3.經濟增速較快,電力需求空間巨大。十三師地處國家“絲綢之路”經濟帶重要樞紐區域,國家各項戰略規劃的逐步實施將進一步促進區域工業經濟發展,電力需求側市場增長空間巨大,電力供需平衡市場化調節作用顯著。
4.清潔能源豐富,具備能源結構優化基礎。區域清潔能源豐富,清潔電力占比較高,符合售電側改革中關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潔能源消納水平的要求。
5.區域電力系統可復制性較強,易于政策性推廣。兵團各師當前電力運營模式相對統一,適宜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政策推廣,十三師售電側改革試點可為兵團進一步實踐電力體制改革提供示范和經驗。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安全高效,遵循電力供需動態平衡。在客觀遵循電力實時性、無形性、供求波動性等技術規律的基礎上,合理有序推進試點實施,形成有效的市場結構和市場主體,提升售電服務質量和用戶用能水平,保證電網供電安全可靠,并優先開放符合國家標準和產業政策的用戶參與。同時,充分考慮企業和社會承受能力,優先執行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計劃,有效保障供需緊張情況下試點區域居民等重要用電環節供電優質可靠。
(二)堅持市場化方向,遵循電力商品屬性。平等放開試點區域配售電業務,引入多元競爭主體,在發電側和售電側形成市場化競爭,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和電價形成中的決定性作用,不以行政指定方式確定售電主體和投資主體。
(三)堅持清潔環保,遵循優先發電制度。在確保電網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清潔能源發電在電力供應中的占比,按安全比例預留清潔能源發電空間。
(四)堅持試點先行,遵循客觀實際條件。在試點推進過程中,客觀對待十三師電力系統歷史發展中的實際矛盾,以現有條件為基礎,切實解決實際問題,遵循市場發展規律,循序漸進推進兵團試點實施,依托十三師試點建立成熟市場體系,逐步推廣至全兵團范圍。
(五)堅持改革創新,遵循技術引領。搭建先進的電力交易技術系統,整合互聯網、分布式發電、智能電網等新興技術,提高智能綜合能源服務質量和水平,通過技術革新,引領電力體制改革創新實踐,在不斷的實踐中探索電力體制改革新途徑。
(六)堅持科學監管,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建立規范化的購售電交易機制,對整個交易環節進行系統化監管,明確主體責任,完善監管措施及技術方法,嚴格執行準入退出機制。由上至下,分層次落實監管職責,杜絕違法、違規等不正當操作行為。
四、總體目標
在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政策指導下,穩步推進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初期以兵團十三師的電力發展情況為基礎,在區域實施售電側改革試點,鼓勵售電側競爭主體積極參與市場化公平競爭,建立健全符合兵團實際情況的電力市場化體系。通過電力購銷市場化平衡,切實解決區域電力供需、穩定及質量方面存在的實際問題;改善區域經濟發展與電價之間由于歷史積累而產生的矛盾,市場化調節區域保底供電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激發區域經濟發展活力,解決同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化矛盾;提高售電服務質量和用戶用能水平,改善因電力供應相對壟斷、服務質量低下而造成的不良影響。后期通過發電側和售電側改革工作的不斷推進和完善,完成電力體制改革路徑探索,依托成熟的兵團電力市場化體系,逐步實現電力體制改革政策在兵團的全面推廣,改善兵團在電力供需方面的實際矛盾。
五、工作路徑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文件及配套文件確定的改革方針和原則進行,充分結合區域電力系統發展特點,在遵照國家電改政策的基礎上不斷探索創新。其中:
第一階段:十三師作為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第一階段的示范區,制定詳細方案明確市場成員構成及職責,推動電力供應從傳統方式向現代交易模式轉變;在新疆區域單獨核定輸配電價之前的過渡時期,參照“新疆大用戶直供輸配電價”確定輸電環節電價。逐步完成配電價格核定,保證輸、配電業務健康發展,提高供電可靠性;對于歷史形成的國網公司以外的存量配電資產,均視同為增量配電業務,鼓勵以混合所有制發展試點區域配電業務,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絕對控股的即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并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依托國網新疆電力公司現有交易中心完成市場化的交易組織和實施;公平無歧視開放輸配電服務,多途徑培育獨立的售電側競爭主體參與市場化交易;制定詳細的交易規則,確定匹配實際情況的交易模式,逐步完善交易機制,保障合同電量等多元交易品種在內的合理、合法交易;理順交易機構同調度機構關系,在符合電網安全校核要求的基礎上,確保交易電量形成調度計劃并予以執行;確立合理的發用電計劃,優先保障民生用電,優先保障清潔能源、調節性電源并網發電;完善電力市場監管機構及規則,確定市場監管主體和職責,保證市場統一、開放、競爭、有序運行。
第二階段:在售電側改革試點市場化體系建立并不斷完善的基礎上,結合新疆電力體制改革推進情況,逐步執行新疆分電壓等級單獨核定的輸配電價,并組建相對獨立交易機構,進一步探索完善電力市場體系,規范擴大電力直接交易,逐步向現貨市場過渡,實現市場交易規范化運行。
六、組織實施方案
(一)市場主體
1.售電公司
根據國家售電側改革相關配套政策,結合試點區域實際情況,建立售電業務準入退出機制,積極培育多元化市場競爭主體,鼓勵發電公司及社會資本投資成立售電公司從事售電業務。擁有分布式電源的用戶,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節能服務公司等均可從事市場化售電業務。
售電公司以服務用戶為核心,以經濟、優質、安全、環保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等管理模式;根據試點推進進程逐步鼓勵、指導售電公司開展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和用電咨詢等增值服務。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絕對控股的即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在供電營業區內擁有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并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
2.用戶
在試點范圍內,原則上允許公益性和調節性以外的用戶自愿參與十三師電力市場化交易。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單位能耗、環保排放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兵團十三師實際情況,逐步完善用戶準入退出條件,尊重用戶自主選擇權利,既可以與售電公司交易,也可以選擇不參與市場交易。
(二)市場交易
引導市場主體開展多方直接交易,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用戶具有自主選擇權,可自主確定交易對象、電量和價格,實現多方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交易中心
集中交易。市場運營初期,電力交易具體工作依托國網新疆電力公司交易中心進行,負責提供市場交易組織、主體注冊、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交易合同備案等服務;基于安全約束,編制交易計劃,提交調度機構,通過安全校核,形成調度計劃,并負責提供結算依據。電網企業負責收費、結算,歸集交叉補貼,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發電公司和售電公司支付電費。后期根據試點推進情況,逐步完善電力交易機制。
(三)價格形成機制
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到戶用電價格,分兩類構成:第一類為配電網外購電,到戶價格由發電企業的交易價格+對應配電網電壓等級的輸電價格(含交叉補貼)+配電價格+售電公司合理成本及回報+政府性基金等五部分組成;第二類為配電網內購電,到戶價格由發電企業的交易價格+配電價格+售電公司合理成本及回報+政策性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等五部分組成。其中,與發電企業交易價格、售電公司合理成本及回報由市場競爭形成;對應配電網電壓等級的輸電價在市場運營初期按照國家《關于核定新疆自治區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輸配電價的批復》(發改辦價格〔2014〕1782號)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執行;配電價格由兵團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執行現行標準;政策性交叉補貼執行同類省級電網用戶的交叉補貼水平。市場運營后期輸配電價,按照新疆電網“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分別核定的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執行。
(四)配電業務
在試點范圍內,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增量配電網,促進配電網建設發展,加強配電網統籌規劃,提高配電網運營效率,具有配電網運營權的企業應做好用戶并網和設備投運管理,并向電網調度機構備案,切實履行對應的責任和義務,兵團有關部門將根據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政策,結合自身電力系統實際情況,探索增量配電業務建設、運營新途徑。
(五)發用電計劃
在試點范圍內,按照國家政策要求,鼓勵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主體和用戶,積極參與市場化交易,逐步擴大市場化用電比例。在發用電計劃形成機制上,要堅持民生用電供給,建立優先購電制度,保障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用電計劃;建立優先發電制度,堅持節能減排和清潔能源優先發電上網,有序實施電力電量平衡從計劃手段向市場手段平穩過渡。
(六)監管機制
根據國家電力體制改革相關政策要求,國家能源局及兵團電力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市場主體和交易機構的市場行為監管,逐步建立健全監管機制,編制完善兵團售電側改革試點監管辦法,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備案。其中,重點加強市場信息公開、主體信用評價、違約風險防范和科學監管等方面內容。
1.建立信息公開機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電力管理部門牽頭定期更新市場準入退出標準、交易主體目錄、負面清單、黑名單、監管報告等信息。指導監督市場主體定期公示公司有關情況和信用承諾,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2.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機制。依據企業市場履約情況等市場行為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制度,評價結果應向社會公示。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嚴重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單,不得再進入市場。
3.強化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加強交易監管等綜合措施,制定適用于市場不同業務形態的交易合同及并網技術協議等具備法律效力的示范文本,努力防范售電業務違約風險。市場發生嚴重異常情況時,監管機構可對市場進行強制干預。
4.建立科學監管機制。兵團電力管理部門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監管職能,依法履行電力市場監管職責,對市場主體有關市場操縱力、公平競爭、電網公平開放、交易行為等情況實施監管,對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市場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及時研究、分析交易情況和信息以及公布違反規則的行為,逐步完善市場監管組織體系及相關辦法。
七、工作機制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的指導下,由兵團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等單位組織實施本次試點工作,負責市場組建、價格形成體系及監管細則等方案編制及申報;發電側、售電側及符合條件用戶作為市場主體實行準入退出機制,自愿選擇進入交易中心按照交易規則實施電力交易,并接受市場監管;國家能源局駐新疆能源監管辦公室和兵團電力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市場交易監管,共同指導配電業務經營企業完成相關手續辦理;對實行差別電價和懲罰電價的企業,嚴格禁止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兵團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試點區域配電資產及收益,負責核定配電價格;在按照本方案確定的輸、配電價執行的同時,積極配合加快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推動輸配電價分電壓等級核定;原則上允許試點區域結合自身特點和技術條件,探索創新售電側改革思路,在充分論證并通過國家審核后予以實施。
原標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的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