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福建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正式實施。這是我省第一部地方綜合性電力法規,為今后電力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應勢而生
由于電力法等法律法規頒布時間較早,有些規定已滯后,無法滿足電力發展的需要。2009年3月1日,福建頒布實施《福建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保證電網安全運營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辦法》作為政府規章,法律效力較低,且無法作為審判依據,對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等違法行為的震懾力不足。
另一方面,福建電網建設面臨著電力規劃難以執行到位、電網建設受阻問題嚴重、電力線路走廊的安全隱患和“線樹”矛盾突出、竊電行為屢禁不止、電費回收風險大等突出問題,直接影響電力事業發展,急需立法支持。
在這樣的背景下,《條例》應勢而生,共六章六十六條,涵蓋了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供用電秩序維護、監督管理等內容,對促進我省電力發展,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為我省電力事業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更具實用性
據介紹,《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總結了福建電網發展中取得的經驗,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上位法進行細化和補充,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和地方特色。
福建地理位置特殊,幾乎每年都有臺風登陸。今年8月的“蘇迪羅”臺風,導致福州內澇嚴重,至今讓人記憶猶新。據福州市政府統計,“蘇羅迪”臺風期間,僅鼓樓區、晉安區、臺江區、倉山區地下室進水小區就有81個,損壞的變、配電設備搶修給供電公司帶來了極大困難,嚴重影響了復電時間。
其實,2006年福建省建設廳和2013年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地方標準,均要求配電室不得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應盡量設置在地面一層以上。由于并非強制性規定,產權單位出于自身經濟效益考慮,往往將配電室建設在地下室。“蘇迪羅”臺風受淹的配電室,很多就建于2006年之前,不少是設在地下室二層、三層。
對此,《條例》明確規定,建設變、配電站房,備用發電機用房應當設置防水排澇設施,低洼易澇地帶的配電站房、備用發電機用房應當設置在地面一層及以上的位置,已建的應當逐步遷移至地面。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確,有力規范了今后用戶業擴工程配電房的建設要求,將很大程度避免因變配電房受淹導致搶修難度大的情況發生,減少用戶停電時間。
諸如此類解決實際困難的條款,在《條例》當中還有很多。比如,規范了電力規劃編制、變更程序,強化了電力設施布局規劃的落實和執行;明確了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不實行土地征收;明確了“線樹矛盾”處理機制,確立了電力線路走廊林木砍伐一次性補償原則等。
體現公平、公正性
此次《條例》確立了用戶權益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并重的原則,更加公平、公正。
一方面,《條例》設專節規定了用戶權益保護的內容。明確了用戶享有的權利和供電企業的普遍供電服務義務,依法保障用戶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條例》加強了對供用電秩序的維護。
近年來,我省竊電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正常的供電秩序,破壞了經濟運行的公平正義。但由于電能是一種特殊商品,需要在確認竊電方式、竊電時間等條件下才能測算竊電量。目前缺乏法律法規依據,造成反竊電工作成效不明顯。為此,《條例》通過立法,對竊電行為、竊電量的計算方法等加以明確,為今后反竊電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物業小區公共用電合同簽訂難是一個現實問題。《條例》本著公平的原則,規定了小區公共用電合同由業主委員會或經業主委員會授權的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承擔物業管理責任的單位簽訂的兩種模式,既保護小區業主公共區域用電的合法權益,也考慮供電企業簽訂和履行供用電合同的可行性。
上述只是一個縮影。
由此可見,《條例》中經過反復研究、深入調研,最終確定的每條規定,在保障用戶合法權益的同時,維護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為電力事業的發展營造了良好的供用電環境。
應勢而生
由于電力法等法律法規頒布時間較早,有些規定已滯后,無法滿足電力發展的需要。2009年3月1日,福建頒布實施《福建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保證電網安全運營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辦法》作為政府規章,法律效力較低,且無法作為審判依據,對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等違法行為的震懾力不足。
另一方面,福建電網建設面臨著電力規劃難以執行到位、電網建設受阻問題嚴重、電力線路走廊的安全隱患和“線樹”矛盾突出、竊電行為屢禁不止、電費回收風險大等突出問題,直接影響電力事業發展,急需立法支持。
在這樣的背景下,《條例》應勢而生,共六章六十六條,涵蓋了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供用電秩序維護、監督管理等內容,對促進我省電力發展,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為我省電力事業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更具實用性
據介紹,《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總結了福建電網發展中取得的經驗,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上位法進行細化和補充,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和地方特色。
福建地理位置特殊,幾乎每年都有臺風登陸。今年8月的“蘇迪羅”臺風,導致福州內澇嚴重,至今讓人記憶猶新。據福州市政府統計,“蘇羅迪”臺風期間,僅鼓樓區、晉安區、臺江區、倉山區地下室進水小區就有81個,損壞的變、配電設備搶修給供電公司帶來了極大困難,嚴重影響了復電時間。
其實,2006年福建省建設廳和2013年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地方標準,均要求配電室不得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應盡量設置在地面一層以上。由于并非強制性規定,產權單位出于自身經濟效益考慮,往往將配電室建設在地下室。“蘇迪羅”臺風受淹的配電室,很多就建于2006年之前,不少是設在地下室二層、三層。
對此,《條例》明確規定,建設變、配電站房,備用發電機用房應當設置防水排澇設施,低洼易澇地帶的配電站房、備用發電機用房應當設置在地面一層及以上的位置,已建的應當逐步遷移至地面。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確,有力規范了今后用戶業擴工程配電房的建設要求,將很大程度避免因變配電房受淹導致搶修難度大的情況發生,減少用戶停電時間。
諸如此類解決實際困難的條款,在《條例》當中還有很多。比如,規范了電力規劃編制、變更程序,強化了電力設施布局規劃的落實和執行;明確了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不實行土地征收;明確了“線樹矛盾”處理機制,確立了電力線路走廊林木砍伐一次性補償原則等。
體現公平、公正性
此次《條例》確立了用戶權益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并重的原則,更加公平、公正。
一方面,《條例》設專節規定了用戶權益保護的內容。明確了用戶享有的權利和供電企業的普遍供電服務義務,依法保障用戶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條例》加強了對供用電秩序的維護。
近年來,我省竊電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正常的供電秩序,破壞了經濟運行的公平正義。但由于電能是一種特殊商品,需要在確認竊電方式、竊電時間等條件下才能測算竊電量。目前缺乏法律法規依據,造成反竊電工作成效不明顯。為此,《條例》通過立法,對竊電行為、竊電量的計算方法等加以明確,為今后反竊電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物業小區公共用電合同簽訂難是一個現實問題。《條例》本著公平的原則,規定了小區公共用電合同由業主委員會或經業主委員會授權的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承擔物業管理責任的單位簽訂的兩種模式,既保護小區業主公共區域用電的合法權益,也考慮供電企業簽訂和履行供用電合同的可行性。
上述只是一個縮影。
由此可見,《條例》中經過反復研究、深入調研,最終確定的每條規定,在保障用戶合法權益的同時,維護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為電力事業的發展營造了良好的供用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