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以風電為例,新能源因前幾年較為火爆,再加之國家給予了相應的扶持,而被地方政府作為當地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于是人們看到,在后來的發展中,地方政府或要求投資者必須使用本地生產的風機設備,或需在當地建設相關生產基地。而作為弱勢一方的投資者,為順利拿到路條不得不照此執行,這成為國內風電設備行業此后產能過剩的一大重要原因。
中電聯副秘書長歐陽昌裕認為,審批權下放后,需要高度關注中央與地方之間規劃統籌和協調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好,有可能又回到2011年以前那種混亂和無序建設的狀態。”
因此,綜合來說,審批權下放到地方政府后,如何約束地方的投資沖動和行為,是一個問題。目前正值地方政府財力不濟,加之地方政府多不如中央政府規范,有可能引起地方政府大上項目,并在過程中引起群體沖突。因此,有效規避這一問題,成為檢驗審批權下放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
審批權“一放了之”?
審批權下放,從操作層來說將會較為復雜,比如:具體涉及到哪些權力?又將會下放到哪個層級?補貼由誰來發放?若導致類似風電行業的問題再次出現,責任將由誰承擔?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認為,由于地方政府的特殊利益關系和發展導向,下放審批權給地方政府,是否可以達到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是存在疑問的。審批權“收與放”的意義遠非想象中那么大。
在中國的現實大多是,政策一經宣布,各方嘩然而上,而事實上,相關配套與落地政策還尚未出臺,盲目投資亦常令投資者“撲空”。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周大地認為:“改革并不等同于放權,審批權下放不等同于隨便放手。現在包括能源在內的很多領域,在地方競相上馬、出現投資過度的情況下,一味地強調放權的做法并不合適。解決這一問題重點在于加強規劃和控制。”
國家發改委投資研究所研究員王元京建議,比如影響企業直接決策的審批權就要取消,避免過碎、過細,阻礙經濟活力。另一方面,涉及到環保、安全等方面的項目,雖然不用集中由中央來批,但是要由法律法規逐漸代替行政,用各級部門執法的方式來實現。此外,該批的事項還應逐步公示,促進審批的透明化、標準化、公開性。
與上述兩位“審批權部分下放”的觀點不同,林伯強則提出可完全取消行政審批權,建立審核準入制,在此基礎上,通過提高準入的門檻,抑制產能過剩。在他看來,在行政審批下,有渠道資源的企業往往具有優勢。而在審核準入制下,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競爭優勢的企業將具有優勢,符合市場的優勝劣汰原則,同時又可避免行政審批下滋生的尋租現象。不過他同時強調,對于新能源產業而言,由于前期發展投入較大,還需要加大政策扶持與財政補貼,同時建立公正平等的市場準入制度,以此來保障新能源產業健康發展。
因此,就目前來說,審批權下放還須包括價格改革、利率市場化、行政效率提升、法制更加完善在內的一系列改革。同時要加強監管,建立起一系列配套的約束機制。說到底,無論出發點多么完美的政策,人們看到的終究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