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深圳啟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全國電力市場化改革又邁出重要一步。隨著輸配電價改革的推進,我國將逐步推進銷售電價市場化改革,逐步增加電力用戶選擇權,同時將一次能源價格變化信號及時傳導至銷售電價,使價格信號合理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和環境損害成本——
2015年1月1日,深圳市如期啟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將現行電網企業依靠購、售電獲取差價的盈利模式,改為對電網企業按有效資產實行總收入監管,公布獨立的輸配電價。
這一改革釋放出了電價改革開始提速的重要信號,標志著我國對電網企業監管方式出現重大轉變,將為更大范圍的輸配電價改革積累經驗,為進一步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創造有利條件。
電網轉做“服務商”
長期以來,我國電網實行輸、配、售一體,輸配電價包含在銷售電價中,體現為平均銷售電價與平均購電價的價差空間,沒有單獨制定輸配電價。
根據《深圳市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深圳市輸配電價的核價基礎為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的輸配電資產和業務。輸配電價按照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確定。輸配電價總水平等于輸配電總準許收入除以總輸配電量。而輸配電價監管包括總收入監管與價格結構監管。
記者了解到,總收入核定以有效資產為基礎。其中,有效資產指電網企業為提供輸配電服務所必需的各項資產。價格結構分電壓等級核定,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的合理成本為基礎。深圳市輸配電價將按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20千伏、10千伏、不滿1千伏6個電壓等級制定。電網企業將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供輸售電量、線變損率等逐步實行獨立核算、獨立計量。
按照這一方案,電網將不再作為電力交易主體,而是以輸配電服務商的角色參與到電力行業產業鏈中,依靠網絡資源收取“過網費”。多數專家認為,這一做法將最終打破電網依靠買電、賣電獲取購銷差價的盈利模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對深圳市輸配電價實行事前監管的第一個監管周期為2015年至2017年。試點啟動后,深圳市原有相關電價制度停止執行。在相關條件具備時,輸配電價制定還將在分電壓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負荷特性對輸配電成本的影響。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教授認為,此次深圳市輸配電價改革,是按國際通行的核價方法監管電網企業收入,加強對電網企業成本的約束,同時引入激勵性機制,將有利于促進電網企業進一步提高效率。
逐步放松上網電價管制
“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統籌推進電價改革。”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告訴《經濟日報》記者,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思路,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積極推動電力交易市場建設,完善交易規則,逐步放開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由市場交易形成;政府只監管電網輸配電價,居民、農民等不具備市場議價能力用戶的用電價格。
按照這一總體思路,我國將逐步放開上網電價管制。“上網電價屬于可引入競爭的環節,應逐步放給市場,最終通過競爭形成價格,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中國能源網首席執行官韓曉平分析說。
也有專家認為,在當前市場發揮不夠成熟、市場規則尚不健全、電力交易市場還未建立的情況下,放開上網電價可能導致電價非正常波動,影響電網安全運行,不利于經濟社會發展。因此,應該結合電力體制改革,通過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競價上網試點、招投標定價等途徑,逐步增加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的選擇權,進一步提高電力市場化程度,再完全放開上網電價。
記者了解到,隨著輸配電價改革的推進,我國將逐步推進銷售電價市場化改革,除對居民、農業等不具備市場議價能力用戶的用電價格繼續實行政府定價外,逐步增加電力用戶選擇權,鼓勵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愿協商定價。同時,還原電力的商品屬性,將一次能源價格變化信號及時傳導至銷售電價,使價格信號合理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和環境損害成本。
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
記者了解到,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基本延續了現行的電價管理體制,有利于電力行業的平穩運行。不過,隨著省內電源與電網項目的審批權由中央下放至地方,而電價管理權限仍然集中在中央,將導致電價問題成為眾矢之的,并導致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責權不對等。
同時,由于電價調整涉及面廣,決策程序較多,管理權限過于集中在中央,也可能出現不能及時反映市場價格和投資成本變化的情況。
事實上,輸配電環節屬于網絡型自然壟斷性質,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對輸配電價必須堅持政府定價。我國電網主要是中央企業,輸配電價由中央統一監管,有利于妥善處理發電、電網與用戶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促進電網健康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定規則、當裁判、做協調、搞服務”的思路,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進一步轉變價格監管方式,由過去制定價格為主轉為制定規則為主,進一步完善上網、輸配、銷售電價管理辦法,加強對地方的指導與協調,發揮好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的作用,增強電價管理的靈活性,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發展。
“下一步,我們將加強對電網壟斷企業成本和收入的監管,按照準許成本加準許收益原則核定輸配電價,逐步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體系。”這位負責人說。
據介紹,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研究制定輸配電價成本監審規則并向社會公開,增加定價的透明度,提高輸配電價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在獨立輸配電價制定前,先核定各省級電網臨時輸配電價,即以各省級電網現行平均銷售電價與購電價之差為基礎,扣減一定比例后作為臨時輸配電價,為各地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創造條件。
另據了解,輸配電價改革后,國家還將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各地嚴格落實中央化解過剩產能等宏觀調控措施,對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嚴加查處。
2015年1月1日,深圳市如期啟動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將現行電網企業依靠購、售電獲取差價的盈利模式,改為對電網企業按有效資產實行總收入監管,公布獨立的輸配電價。
這一改革釋放出了電價改革開始提速的重要信號,標志著我國對電網企業監管方式出現重大轉變,將為更大范圍的輸配電價改革積累經驗,為進一步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創造有利條件。
電網轉做“服務商”
長期以來,我國電網實行輸、配、售一體,輸配電價包含在銷售電價中,體現為平均銷售電價與平均購電價的價差空間,沒有單獨制定輸配電價。
根據《深圳市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深圳市輸配電價的核價基礎為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的輸配電資產和業務。輸配電價按照成本加收益的管制方式確定。輸配電價總水平等于輸配電總準許收入除以總輸配電量。而輸配電價監管包括總收入監管與價格結構監管。
記者了解到,總收入核定以有效資產為基礎。其中,有效資產指電網企業為提供輸配電服務所必需的各項資產。價格結構分電壓等級核定,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的合理成本為基礎。深圳市輸配電價將按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20千伏、10千伏、不滿1千伏6個電壓等級制定。電網企業將對各電壓等級的資產、費用、供輸售電量、線變損率等逐步實行獨立核算、獨立計量。
按照這一方案,電網將不再作為電力交易主體,而是以輸配電服務商的角色參與到電力行業產業鏈中,依靠網絡資源收取“過網費”。多數專家認為,這一做法將最終打破電網依靠買電、賣電獲取購銷差價的盈利模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對深圳市輸配電價實行事前監管的第一個監管周期為2015年至2017年。試點啟動后,深圳市原有相關電價制度停止執行。在相關條件具備時,輸配電價制定還將在分電壓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負荷特性對輸配電成本的影響。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教授認為,此次深圳市輸配電價改革,是按國際通行的核價方法監管電網企業收入,加強對電網企業成本的約束,同時引入激勵性機制,將有利于促進電網企業進一步提高效率。
逐步放松上網電價管制
“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統籌推進電價改革。”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告訴《經濟日報》記者,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思路,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積極推動電力交易市場建設,完善交易規則,逐步放開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由市場交易形成;政府只監管電網輸配電價,居民、農民等不具備市場議價能力用戶的用電價格。
按照這一總體思路,我國將逐步放開上網電價管制。“上網電價屬于可引入競爭的環節,應逐步放給市場,最終通過競爭形成價格,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中國能源網首席執行官韓曉平分析說。
也有專家認為,在當前市場發揮不夠成熟、市場規則尚不健全、電力交易市場還未建立的情況下,放開上網電價可能導致電價非正常波動,影響電網安全運行,不利于經濟社會發展。因此,應該結合電力體制改革,通過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競價上網試點、招投標定價等途徑,逐步增加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的選擇權,進一步提高電力市場化程度,再完全放開上網電價。
記者了解到,隨著輸配電價改革的推進,我國將逐步推進銷售電價市場化改革,除對居民、農業等不具備市場議價能力用戶的用電價格繼續實行政府定價外,逐步增加電力用戶選擇權,鼓勵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愿協商定價。同時,還原電力的商品屬性,將一次能源價格變化信號及時傳導至銷售電價,使價格信號合理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和環境損害成本。
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
記者了解到,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基本延續了現行的電價管理體制,有利于電力行業的平穩運行。不過,隨著省內電源與電網項目的審批權由中央下放至地方,而電價管理權限仍然集中在中央,將導致電價問題成為眾矢之的,并導致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責權不對等。
同時,由于電價調整涉及面廣,決策程序較多,管理權限過于集中在中央,也可能出現不能及時反映市場價格和投資成本變化的情況。
事實上,輸配電環節屬于網絡型自然壟斷性質,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對輸配電價必須堅持政府定價。我國電網主要是中央企業,輸配電價由中央統一監管,有利于妥善處理發電、電網與用戶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促進電網健康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定規則、當裁判、做協調、搞服務”的思路,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進一步轉變價格監管方式,由過去制定價格為主轉為制定規則為主,進一步完善上網、輸配、銷售電價管理辦法,加強對地方的指導與協調,發揮好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的作用,增強電價管理的靈活性,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發展。
“下一步,我們將加強對電網壟斷企業成本和收入的監管,按照準許成本加準許收益原則核定輸配電價,逐步建立獨立的輸配電價體系。”這位負責人說。
據介紹,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研究制定輸配電價成本監審規則并向社會公開,增加定價的透明度,提高輸配電價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在獨立輸配電價制定前,先核定各省級電網臨時輸配電價,即以各省級電網現行平均銷售電價與購電價之差為基礎,扣減一定比例后作為臨時輸配電價,為各地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創造條件。
另據了解,輸配電價改革后,國家還將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各地嚴格落實中央化解過剩產能等宏觀調控措施,對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嚴加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