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頒布的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又進一步明確,要“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并“深化能源體制改革”。然而,目前電力市場的制度結構適應的是以傳統化石能源發電為核心的相關利益者的利益,這種制度結構并不適合可再生能源這種新興產業的發展。專家認為,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關鍵體制是電力市場化體制改革以及電力監管體制改革,呼吁加強對電網公司監管體制的改革。
2014年6月,習近平主席指出要積極推動中國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近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又進一步明確,要“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并“深化能源體制改革”。然而,目前電力市場的制度結構適應的是以傳統化石能源發電為核心的相關利益者的利益,這種制度結構并不適合可再生能源這種新興產業的發展。華北電力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趙曉麗認為,在可再生能源發電達到一定規模以后,必須有新的制度變遷與其相適應。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關鍵體制是電力市場化體制改革以及電力監管體制改革。而電力監管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對電網公司監管體制的改革,所以需要對電網公司業務結構與收入模式進行重新定位。
趙曉麗是在11月28日舉行的一個課題結題報告會上作出上述表述的。據悉,該課題是由華北電力大學、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科院數學與系統科學研究院聯合承擔的能源基金會委托項目“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關鍵體制機制研究”。
報告研究認為,在電力體制改革過渡期,應同時注重電網公司作為一般性國有企業的資產保值增值職能,以及其作為特殊性國有企業的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在這一時期,對電網公司經濟績效考核與公共責任履行情況的考核應并重,以解決電網公司現有業務性質的定位與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之間存在的沖突。而在改革完成期,即電網公司的輸配電業務已與其售電業務完全分離后,應凸顯電網公司的公共服務職能。這一時期應著重對電網公司的公共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考核。
此外,報告還建議在改革過渡期,行業監管與所有權監管應注重協調,應將行業監管結果納入所有權監管的考核指標體系;改革完成期,應形成統一獨立的綜合能源監管機構,并考慮引入第三方監管。
該課題的參與者之一趙曉麗教授表示:“總之,公共責任職能應成為對電網公司監管和考核的重要內容,應明確電網公司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責任、電網無歧視開放責任、調度信息披露責任、電網建設提前規劃動態規劃責任等,這些規定將有利于進一步增加電網公司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責任意識,對電網公司相關責任的履行形成激勵和約束。”
據了解,研究報告還對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關鍵機制的改革進行了分析,指出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關鍵機制包括宏觀管理機制、市場機制和微觀運行機制三個方面。報告還指出,制度變革還有利于推動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技術進步、經濟可行性等相關問題的解決。因此,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關鍵體制機制改革具有迫切性。
原標題:專家建議引入電力監管體制改革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
2014年6月,習近平主席指出要積極推動中國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近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又進一步明確,要“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并“深化能源體制改革”。然而,目前電力市場的制度結構適應的是以傳統化石能源發電為核心的相關利益者的利益,這種制度結構并不適合可再生能源這種新興產業的發展。華北電力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趙曉麗認為,在可再生能源發電達到一定規模以后,必須有新的制度變遷與其相適應。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關鍵體制是電力市場化體制改革以及電力監管體制改革。而電力監管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對電網公司監管體制的改革,所以需要對電網公司業務結構與收入模式進行重新定位。
趙曉麗是在11月28日舉行的一個課題結題報告會上作出上述表述的。據悉,該課題是由華北電力大學、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科院數學與系統科學研究院聯合承擔的能源基金會委托項目“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關鍵體制機制研究”。
報告研究認為,在電力體制改革過渡期,應同時注重電網公司作為一般性國有企業的資產保值增值職能,以及其作為特殊性國有企業的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在這一時期,對電網公司經濟績效考核與公共責任履行情況的考核應并重,以解決電網公司現有業務性質的定位與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之間存在的沖突。而在改革完成期,即電網公司的輸配電業務已與其售電業務完全分離后,應凸顯電網公司的公共服務職能。這一時期應著重對電網公司的公共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考核。
此外,報告還建議在改革過渡期,行業監管與所有權監管應注重協調,應將行業監管結果納入所有權監管的考核指標體系;改革完成期,應形成統一獨立的綜合能源監管機構,并考慮引入第三方監管。
該課題的參與者之一趙曉麗教授表示:“總之,公共責任職能應成為對電網公司監管和考核的重要內容,應明確電網公司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責任、電網無歧視開放責任、調度信息披露責任、電網建設提前規劃動態規劃責任等,這些規定將有利于進一步增加電網公司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責任意識,對電網公司相關責任的履行形成激勵和約束。”
據了解,研究報告還對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關鍵機制的改革進行了分析,指出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關鍵機制包括宏觀管理機制、市場機制和微觀運行機制三個方面。報告還指出,制度變革還有利于推動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技術進步、經濟可行性等相關問題的解決。因此,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關鍵體制機制改革具有迫切性。
原標題:專家建議引入電力監管體制改革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