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神華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2013年以來,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顯著擴大,為我國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場支撐,但部分地區光伏電站與配套電網建設不同步、項目管理不規范、標準和質量管理薄弱的問題也很突出。為進一步規范光伏電站建設和運行管理,提高光伏電站利用效率,保障光伏發電有 序健康發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認識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的重要性。光伏發電是我國重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對光伏技術進步、產業升級、 優化能源結構和防治大氣污染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各地區要按照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總要求以及能源、經濟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把光 伏發電作為控制能源消費總量、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措施,創新發展方式,完善政策體系和管理機制,推動光伏電站健康有序發展。
二、加強光伏電站規劃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結合電力發展規劃和電力市場消納情況,在組織各地區對光伏電站建設條件進行研究論證基礎上,統籌制定全國光伏電站建設規劃,并建立光伏電站建設規劃實施和滾動調整機制。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光伏電站建設規劃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區電力市場及電網規劃、建設和運行等情況,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編制本地區光伏電站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建議,按有關管理要求上報國家能源局。規劃內容應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實施步驟、配套電網建設和保障措施等。年度實施計劃建議應包括擬建項目布局和規模、電網接入及市場消納條件。
三、統籌推進大型光伏電站基地建設。國家能源局組織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選擇太陽能資源豐富、未利用土地面積大、電網送出條件好的地區,編制大型光伏電站基地建設規劃。鼓勵結合調節性能好的水電站、外送電源基地等規劃建設大型光伏電站(群)。國家能源局根據大型光伏電站基地建設規劃及電力送出等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適時將其納入年度實施計劃或在計劃調整時增加相應建設規模。大型光伏電站基地要起到引領技術進步、促進產業升級、推動光伏發電成本下降的作用。
四、創新光伏電站建設和利用方式。各地區要加強對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灘涂、廢棄物堆放場、廢棄礦區以及各類未利用土地資源的調查,鼓勵建設與生態治理、廢棄或污染土地治理或者貧困縣扶貧工作相結合的光伏電站項目,鼓勵建設與現代設施農業、養殖業以及智能電網、區域多能互補清潔能源示范區相結合的光伏電站。優先支持有關省(區、市)建設以推動光伏技術進步、集成技術應用和光伏發電價格下降的示范工程以及新能源示范省(區、市)、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縣建設規劃中的光伏電站項目。
五、以年度規模管理引導光伏電站與配套電網協調建設。國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組織編制下年度光伏電站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在國家能源局下達光伏電站年度指導規模一個月內,明確各光伏電站項目的容量及投資主體,并與電網企業銜接電力送出工程,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形成年度實施計劃并報送國家能源局,同時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在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確定年度實施計劃后,發電企業要及時開展項目接入系統設計,電網企業要及時確定接入系統方案,出具項目接網意見并開展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項目備案后,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按接網協議約定開展工程建設。電網企業要簡化內部審批程序,縮短企業內部決策流程,對一般性的光伏電站項目由省級或以下電網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六、規范光伏電站資源配置和項目管理。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明確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條件及流程,并盡可能減少項目備案前置性條件。各地區要科學安排項目布局和建設規模,鼓勵采取招標、競爭性比選等方式選擇技術經濟指標先進、市場消納條件好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產品的項目,取得備案的項目在規定時限內未開工,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項目替代。禁止買賣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光伏電站項目,如果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應當重新備案。
七、加強電網接入和并網運行管理。各級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的要求,研究光伏電站的電力送出和市場消納方案。根據所在地區光伏電站年度實施計劃,及時落實項目接網條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電網接入意見、審核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安排配套電網建設。電網企業應采取智能化運行調度技術和管理措施,統籌系統內火電、水電等調峰電源與光伏電站的配置和協調運行,深入挖掘系統調峰潛力,確保符合規劃和技術標準的光伏電站的電力優先上網和全額保障性收購。電網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對外公開與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相關的調度信息。
八、創新光伏電站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銀行、保險、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結合光伏電站的特點和融資需求,對光伏電站提供優惠貸款,簡化貸款管理流程,采取靈活的貸款擔保方式,實行以項目售電收費權為質押的貸款機制。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融資服務平臺,與光伏電站投資企業建設銀企戰略合作關系,探索對有效益、有市場、有訂單、有信譽的“四有企業”實行封閉貸款。統籌國家支持光伏發電政策、國家扶貧政策和地方支持政策,支持具有扶貧性質的光伏電站項目建設。鼓勵各類投資銀行、基金、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探索建立健全光伏發電投資基金,開發各種金融產品,推動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
九、加強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并網運行的光伏電站項目須采用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的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關鍵設備。項目單位進行設備采購招標時,應明確要求采用獲得認證且達到國家規定指標的產品。光伏電池組件供貨廠商應提供與檢測認證相一致的電池片、銀漿、封裝材料、玻璃、背板、接線盒、連接器等關鍵部件和原輔材料來源、規格和等級信息。光伏電站工程設計和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含行業標準)和工程規范,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抄報國家光伏發電技術管理歸口單位,竣工驗收報告是項目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目錄的前提條件。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適時組織光伏電站工程質量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以適當方式對外公布。
十、加強光伏電站建設運行監管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等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對年度實施計劃中的光伏電站項目,督促協調電網企業及時落實接網條件并按規定時限審核接入系統設計,出具接網意見。加強對年度實施計劃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進度的監測,對影響年度實施計劃完成的項目要及時查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見。對光伏電站設計和工程建設執行國家標準(含行業標準)規范和竣工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并網運行項目的全額上網情況進行監管,對未能全額上網的,要查明原因,認定責任,督促相關方限期改正,并將情況上報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半年、全年向國家能源局上報專項監管報告。監管報告應包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光伏電站并網運行及限電情況、電費結算及補貼撥付情況等,并對下半年計劃調整或下年度實施計劃的制度提出意見。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對各地區光伏電站備案和建設進度監測,對進展遲緩的省(區、市),在確認其不能完成年度規模時,將不能完成部分的規模指標調劑到有能力完成的地區。
十一、加強監測及信息統計和披露。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強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工程建設、并網運行及電費結算等信 息統計及對外發布等產業發展監測工作。各省級及以下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加強光伏產業信息監測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113號)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強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統計及報送工作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4]389號)等文件的有關要求,按月在國家光伏發電信息管理系統填報信息,每年1月30日前向國家能源局上報上年度總結報告,7月15日前上報年度實施計劃上半年進展報告,同時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告內容包括各項目備案、開工時間、建設進度安排、電力送出工程建設情況等,國家能源局按季度發布光伏電站建設和運行信息。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光伏電站建設運行相關信息監測統計和對外公開工作,并將年度實施計劃的完成情況、棄光限電等信息作為制定光伏電站建設規劃、下年度年度實施計劃的重要依據。對棄光限電較嚴重的地區,暫停下達該地區下年度新增建設規模指標。
2013年以來,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顯著擴大,為我國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市場支撐,但部分地區光伏電站與配套電網建設不同步、項目管理不規范、標準和質量管理薄弱的問題也很突出。為進一步規范光伏電站建設和運行管理,提高光伏電站利用效率,保障光伏發電有 序健康發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認識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的重要性。光伏發電是我國重要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有序推進光伏電站建設對光伏技術進步、產業升級、 優化能源結構和防治大氣污染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各地區要按照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總要求以及能源、經濟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把光 伏發電作為控制能源消費總量、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措施,創新發展方式,完善政策體系和管理機制,推動光伏電站健康有序發展。
二、加強光伏電站規劃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根據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結合電力發展規劃和電力市場消納情況,在組織各地區對光伏電站建設條件進行研究論證基礎上,統籌制定全國光伏電站建設規劃,并建立光伏電站建設規劃實施和滾動調整機制。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光伏電站建設規劃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區電力市場及電網規劃、建設和運行等情況,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編制本地區光伏電站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建議,按有關管理要求上報國家能源局。規劃內容應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實施步驟、配套電網建設和保障措施等。年度實施計劃建議應包括擬建項目布局和規模、電網接入及市場消納條件。
三、統籌推進大型光伏電站基地建設。國家能源局組織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選擇太陽能資源豐富、未利用土地面積大、電網送出條件好的地區,編制大型光伏電站基地建設規劃。鼓勵結合調節性能好的水電站、外送電源基地等規劃建設大型光伏電站(群)。國家能源局根據大型光伏電站基地建設規劃及電力送出等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適時將其納入年度實施計劃或在計劃調整時增加相應建設規模。大型光伏電站基地要起到引領技術進步、促進產業升級、推動光伏發電成本下降的作用。
四、創新光伏電站建設和利用方式。各地區要加強對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灘涂、廢棄物堆放場、廢棄礦區以及各類未利用土地資源的調查,鼓勵建設與生態治理、廢棄或污染土地治理或者貧困縣扶貧工作相結合的光伏電站項目,鼓勵建設與現代設施農業、養殖業以及智能電網、區域多能互補清潔能源示范區相結合的光伏電站。優先支持有關省(區、市)建設以推動光伏技術進步、集成技術應用和光伏發電價格下降的示范工程以及新能源示范省(區、市)、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縣建設規劃中的光伏電站項目。
五、以年度規模管理引導光伏電站與配套電網協調建設。國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組織編制下年度光伏電站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在國家能源局下達光伏電站年度指導規模一個月內,明確各光伏電站項目的容量及投資主體,并與電網企業銜接電力送出工程,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形成年度實施計劃并報送國家能源局,同時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在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確定年度實施計劃后,發電企業要及時開展項目接入系統設計,電網企業要及時確定接入系統方案,出具項目接網意見并開展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在項目備案后,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按接網協議約定開展工程建設。電網企業要簡化內部審批程序,縮短企業內部決策流程,對一般性的光伏電站項目由省級或以下電網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六、規范光伏電站資源配置和項目管理。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明確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條件及流程,并盡可能減少項目備案前置性條件。各地區要科學安排項目布局和建設規模,鼓勵采取招標、競爭性比選等方式選擇技術經濟指標先進、市場消納條件好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產品的項目,取得備案的項目在規定時限內未開工,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項目替代。禁止買賣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光伏電站項目,如果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應當重新備案。
七、加強電網接入和并網運行管理。各級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的要求,研究光伏電站的電力送出和市場消納方案。根據所在地區光伏電站年度實施計劃,及時落實項目接網條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電網接入意見、審核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安排配套電網建設。電網企業應采取智能化運行調度技術和管理措施,統籌系統內火電、水電等調峰電源與光伏電站的配置和協調運行,深入挖掘系統調峰潛力,確保符合規劃和技術標準的光伏電站的電力優先上網和全額保障性收購。電網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對外公開與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相關的調度信息。
八、創新光伏電站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銀行、保險、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結合光伏電站的特點和融資需求,對光伏電站提供優惠貸款,簡化貸款管理流程,采取靈活的貸款擔保方式,實行以項目售電收費權為質押的貸款機制。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融資服務平臺,與光伏電站投資企業建設銀企戰略合作關系,探索對有效益、有市場、有訂單、有信譽的“四有企業”實行封閉貸款。統籌國家支持光伏發電政策、國家扶貧政策和地方支持政策,支持具有扶貧性質的光伏電站項目建設。鼓勵各類投資銀行、基金、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探索建立健全光伏發電投資基金,開發各種金融產品,推動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
九、加強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并網運行的光伏電站項目須采用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的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關鍵設備。項目單位進行設備采購招標時,應明確要求采用獲得認證且達到國家規定指標的產品。光伏電池組件供貨廠商應提供與檢測認證相一致的電池片、銀漿、封裝材料、玻璃、背板、接線盒、連接器等關鍵部件和原輔材料來源、規格和等級信息。光伏電站工程設計和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含行業標準)和工程規范,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抄報國家光伏發電技術管理歸口單位,竣工驗收報告是項目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目錄的前提條件。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適時組織光伏電站工程質量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以適當方式對外公布。
十、加強光伏電站建設運行監管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等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對年度實施計劃中的光伏電站項目,督促協調電網企業及時落實接網條件并按規定時限審核接入系統設計,出具接網意見。加強對年度實施計劃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進度的監測,對影響年度實施計劃完成的項目要及時查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見。對光伏電站設計和工程建設執行國家標準(含行業標準)規范和竣工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并網運行項目的全額上網情況進行監管,對未能全額上網的,要查明原因,認定責任,督促相關方限期改正,并將情況上報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半年、全年向國家能源局上報專項監管報告。監管報告應包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光伏電站并網運行及限電情況、電費結算及補貼撥付情況等,并對下半年計劃調整或下年度實施計劃的制度提出意見。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對各地區光伏電站備案和建設進度監測,對進展遲緩的省(區、市),在確認其不能完成年度規模時,將不能完成部分的規模指標調劑到有能力完成的地區。
十一、加強監測及信息統計和披露。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強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工程建設、并網運行及電費結算等信 息統計及對外發布等產業發展監測工作。各省級及以下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加強光伏產業信息監測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113號)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強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統計及報送工作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4]389號)等文件的有關要求,按月在國家光伏發電信息管理系統填報信息,每年1月30日前向國家能源局上報上年度總結報告,7月15日前上報年度實施計劃上半年進展報告,同時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告內容包括各項目備案、開工時間、建設進度安排、電力送出工程建設情況等,國家能源局按季度發布光伏電站建設和運行信息。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光伏電站建設運行相關信息監測統計和對外公開工作,并將年度實施計劃的完成情況、棄光限電等信息作為制定光伏電站建設規劃、下年度年度實施計劃的重要依據。對棄光限電較嚴重的地區,暫停下達該地區下年度新增建設規模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