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晉諾獎得主梯若爾的報道沸沸揚揚,但他的研究對中國來說到底到底意味著什么呢?
記者曾提到,梯若爾在三大領域做出過卓越的貢獻,其中之一便是壟斷行業的競爭問題。他是新規制經濟學的開拓者,創建了新規制經濟學理論框架的構建,并奠定了這一領域的學術領導者地位。
20世紀80年代,世界各地在電信、電力、鐵路、煤氣、自來水等自然壟斷產業中掀起了“管制改革”的浪潮,放松管制、引入競爭、產權私有,由壟斷走向競爭已成為世界各地自然壟斷產業市場化改革的主導趨勢。
傳統的規制方法由于忽略了規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使得它們無法提供正當的激勵。梯若爾和拉豐開始探索將信息經濟學與激勵理論的基本思想和方法應用于壟斷行業的規制理論的道路。
在批判傳統規制理論的基礎上,他們創建了一個關于激勵性規制的一般框架,結合了公共經濟學與產業組織理論的基本思想以及信息經濟學與機制設計理論的基本方法,成功地解決了不對稱信息下的規制問題。
當前,中國正在著力推進國企改革,試圖通過混合所有制引入社會資本,激發國企活力。在煤炭資源稅改革落定之后,新電改或是下一塊攻克的頑石。
據新華社報道,近日,新的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已起草完成,并遞交到國務院。方案將允許民營資本進入配電和售電領域,其中,發電計劃、電價、配電側和售電側等環節都有望放開。
配電側放開,新增的配電網,要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成立售電公司,允許民間資本進入。
政府以及市場都寄希望于這場改革能夠在售電側強化競爭機制,形成市場化的售電新機制。
實際上,美國德州早在12年前就進行過類似的電力改革實驗,與中國一樣,德州也是希望通過售電側的改革、引入獨立售電公司來增強市場競爭,降低零售電價和工商業用戶的電價。
但事實卻是,沒有跡象顯示電價明顯降低。獨立售電公司進入市場后,也沒有看到售電市場的競爭性得到了增強。這與改革的初衷大相徑庭。
至于為何改革無效?今天的諾獎得主梯若爾以及另一位學者Joskow在2006年發表的文章論證,售電側市場,完全競爭的體制有可能比壟斷體制更加無效率。此外,當競爭不完全時,即便引入了獨立售電公司,其也會釘住傳統壟斷售電公司的定價機制,最終使電價無法下降。
他們認為,在沒有安裝智能電表的情況下,市場信息不完全,社會次優選擇和壟斷市場均衡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市場競爭化改革反而降低了整個市場的效率。
而當用戶安裝了智能電表,讓零售商掌握每個用戶實時的用電信息,但是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阻礙了消費者對電價做出反應的話,市場競爭則比壟斷更能夠導引向有效率的價格機制。
除此以外,售電側的競爭化還有一些其他的問題。例如,當供電出現短缺,電網管理者需要決定優先供電次序和斷電策略時,競爭的市場環境中的供電商有強烈的經濟動機虛報用電量。
至于引入獨立的供電商能增強市場競爭性這一假設,在梯若爾和Joskow看來也并不一定成立。據相關媒體報道:
根據Joskow和Tirole的理論推導,如果引入獨立供電商后,市場真能實現完全競爭化,那么電價機制會趨向于單一電價(價格方差為零)而非階梯電價;相反,在一個非完全競爭的市場,管制下的傳統供電公司制定的階梯電價,就會影響獨立供電公司的電價機制——使其更傾向于采用階梯電價。
改革后,改革地區的傳統供電公司的階梯價格機制并未改變。而被引入用于增加競爭的獨立供電商雖然在改革元年采用了單一電價,但很快就改變為階梯電價,并且其階梯電價與傳統供電公司的階梯電價類似。這暗示了引入獨立供電商可能并沒有讓市場競爭性得到提升。
因此,總體而言,根據目前的數據和分析,并未找到售電側改革引入了競爭、降低了電價和提高了效率的證據。相反,這些證據指向的是售電側的價格更高、更可能存在合謀壟斷的問題。
記者曾提到,梯若爾在三大領域做出過卓越的貢獻,其中之一便是壟斷行業的競爭問題。他是新規制經濟學的開拓者,創建了新規制經濟學理論框架的構建,并奠定了這一領域的學術領導者地位。
20世紀80年代,世界各地在電信、電力、鐵路、煤氣、自來水等自然壟斷產業中掀起了“管制改革”的浪潮,放松管制、引入競爭、產權私有,由壟斷走向競爭已成為世界各地自然壟斷產業市場化改革的主導趨勢。
傳統的規制方法由于忽略了規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使得它們無法提供正當的激勵。梯若爾和拉豐開始探索將信息經濟學與激勵理論的基本思想和方法應用于壟斷行業的規制理論的道路。
在批判傳統規制理論的基礎上,他們創建了一個關于激勵性規制的一般框架,結合了公共經濟學與產業組織理論的基本思想以及信息經濟學與機制設計理論的基本方法,成功地解決了不對稱信息下的規制問題。
當前,中國正在著力推進國企改革,試圖通過混合所有制引入社會資本,激發國企活力。在煤炭資源稅改革落定之后,新電改或是下一塊攻克的頑石。
據新華社報道,近日,新的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已起草完成,并遞交到國務院。方案將允許民營資本進入配電和售電領域,其中,發電計劃、電價、配電側和售電側等環節都有望放開。
配電側放開,新增的配電網,要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成立售電公司,允許民間資本進入。
政府以及市場都寄希望于這場改革能夠在售電側強化競爭機制,形成市場化的售電新機制。
實際上,美國德州早在12年前就進行過類似的電力改革實驗,與中國一樣,德州也是希望通過售電側的改革、引入獨立售電公司來增強市場競爭,降低零售電價和工商業用戶的電價。
但事實卻是,沒有跡象顯示電價明顯降低。獨立售電公司進入市場后,也沒有看到售電市場的競爭性得到了增強。這與改革的初衷大相徑庭。
至于為何改革無效?今天的諾獎得主梯若爾以及另一位學者Joskow在2006年發表的文章論證,售電側市場,完全競爭的體制有可能比壟斷體制更加無效率。此外,當競爭不完全時,即便引入了獨立售電公司,其也會釘住傳統壟斷售電公司的定價機制,最終使電價無法下降。
他們認為,在沒有安裝智能電表的情況下,市場信息不完全,社會次優選擇和壟斷市場均衡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市場競爭化改革反而降低了整個市場的效率。
而當用戶安裝了智能電表,讓零售商掌握每個用戶實時的用電信息,但是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阻礙了消費者對電價做出反應的話,市場競爭則比壟斷更能夠導引向有效率的價格機制。
除此以外,售電側的競爭化還有一些其他的問題。例如,當供電出現短缺,電網管理者需要決定優先供電次序和斷電策略時,競爭的市場環境中的供電商有強烈的經濟動機虛報用電量。
至于引入獨立的供電商能增強市場競爭性這一假設,在梯若爾和Joskow看來也并不一定成立。據相關媒體報道:
根據Joskow和Tirole的理論推導,如果引入獨立供電商后,市場真能實現完全競爭化,那么電價機制會趨向于單一電價(價格方差為零)而非階梯電價;相反,在一個非完全競爭的市場,管制下的傳統供電公司制定的階梯電價,就會影響獨立供電公司的電價機制——使其更傾向于采用階梯電價。
改革后,改革地區的傳統供電公司的階梯價格機制并未改變。而被引入用于增加競爭的獨立供電商雖然在改革元年采用了單一電價,但很快就改變為階梯電價,并且其階梯電價與傳統供電公司的階梯電價類似。這暗示了引入獨立供電商可能并沒有讓市場競爭性得到提升。
因此,總體而言,根據目前的數據和分析,并未找到售電側改革引入了競爭、降低了電價和提高了效率的證據。相反,這些證據指向的是售電側的價格更高、更可能存在合謀壟斷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