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以下為計劃全文:
發改能源[2014]2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委、工信廳)、環保廳、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神華集團、中煤集團、國投公司、華潤集團,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為貫徹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和國家能源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4〕31號)要求,加快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進一步提升煤電高效清潔發展水平,特制定了《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
為貫徹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和國家能源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4〕31號)要求,加快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進一步提升煤電高效清潔發展水平,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指導思想和行動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落實“節約、清潔、安全”的能源戰略方針,推行更嚴格能效環保標準,加快燃煤發電升級與改造,努力實現供電煤耗、污染排放、煤炭占能源消費比重“三降低”和安全運行質量、技術裝備水平、電煤占煤炭消費比重“三提高”,打造高效清潔可持續發展的煤電產業“升級版”,為國家能源發展和戰略安全夯實基礎。
(二)行動目標。全國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00克標準煤/千瓦時(以下簡稱“克/千瓦時”);東部地區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中部地區新建機組原則上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鼓勵西部地區新建機組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
到2020年,現役燃煤發電機組改造后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時,其中現役6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除空冷機組外)改造后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時。東部地區現役30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發電機組、10萬千瓦及以上自備燃煤發電機組以及其他有條件的燃煤發電機組,改造后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
在執行更嚴格能效環保標準的前提下,到2020年,力爭使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下降到62%以內,電煤占煤炭消費比重提高到60%以上。
二、加強新建機組準入控制
(三)嚴格能效準入門檻。新建燃煤發電項目(含已納入國家火電建設規劃且具備變更機組選型條件的項目)原則上采用60萬千瓦及以上超超臨界機組,100萬千瓦級濕冷、空冷機組設計供電煤耗分別不高于282、299克/千瓦時,60萬千瓦級濕冷、空冷機組分別不高于285、302克/千瓦時。
30萬千瓦及以上供熱機組和30萬千瓦及以上循環流化床低熱值煤發電機組原則上采用超臨界參數。對循環流化床低熱值煤發電機組,30萬千瓦級濕冷、空冷機組設計供電煤耗分別不高于310、327克/千瓦時,60萬千瓦級濕冷、空冷機組分別不高于303、320克/千瓦時。
(四)嚴控大氣污染物排放。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含在建和項目已納入國家火電建設規劃的機組)應同步建設先進高效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不得設置煙氣旁路通道。東部地區(遼寧、北京、天津、河北、山東、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11省市)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即在基準氧含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中部地區(黑龍江、吉林、山西、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等8省)新建機組原則上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鼓勵西部地區新建機組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支持同步開展大氣污染物聯合協同脫除,減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
(五)優化區域煤電布局。嚴格按照能效、環保準入標準布局新建燃煤發電項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臺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統籌資源環境等因素,嚴格落實節能、節水和環保措施,科學推進西部地區錫盟、鄂爾多斯、晉北、晉中、晉東、陜北、寧東、哈密、準東等大型煤電基地開發,繼續擴大西部煤電東送規模。中部及其他地區適度建設路口電站及負荷中心支撐電源。
(六)積極發展熱電聯產。堅持“以熱定電”,嚴格落實熱負荷,科學制定熱電聯產規劃,建設高效燃煤熱電機組,同步完善配套供熱管網,對集中供熱范圍內的分散燃煤小鍋爐實施替代和限期淘汰。到2020年,燃煤熱電機組裝機容量占煤電總裝機容量比重力爭達到28%。
在符合條件的大中型城市,適度建設大型熱電機組,鼓勵建設背壓式熱電機組;在中小型城市和熱負荷集中的工業園區,優先建設背壓式熱電機組;鼓勵發展熱電冷多聯供。
(七)有序發展低熱值煤發電。嚴格落實低熱值煤發電產業政策,重點在主要煤炭生產省區和大型煤炭礦區規劃建設低熱值煤發電項目,原則上立足本地消納,合理規劃建設規模和建設時序。禁止以低熱值煤發電名義建設常規燃煤發電項目。
根據煤矸石、煤泥和洗中煤等低熱值煤資源的利用價值,選擇最佳途徑實現綜合利用,用于發電的煤矸石熱值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以煤矸石為主要燃料的,入爐燃料收到基熱值不高于14640千焦(3500千卡)/千克,具備條件的地區原則上采用30萬千瓦級及以上超臨界循環流化床機組。低熱值煤發電項目應盡可能兼顧周邊工業企業和居民集中用熱需求。
三、加快現役機組改造升級
(八)深入淘汰落后產能。完善火電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后續政策,加快淘汰以下火電機組:單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小火電機組;以發電為主的燃油鍋爐及發電機組;大電網覆蓋范圍內,單機容量10萬千瓦級及以下的常規燃煤火電機組、單機容量20萬千瓦級及以下設計壽命期滿和不實施供熱改造的常規燃煤火電機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最新環保標準且不實施環保改造的燃煤火電機組。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通過建設背壓式熱電機組、高效清潔大型熱電機組等方式,對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燃煤小熱電機組實施替代。2020年前,力爭淘汰落后火電機組1000萬千瓦以上。
(九)實施綜合節能改造。因廠制宜采用汽輪機通流部分改造、鍋爐煙氣余熱回收利用、電機變頻、供熱改造等成熟適用的節能改造技術,重點對30萬千瓦和60萬千瓦等級亞臨界、超臨界機組實施綜合性、系統性節能改造,改造后供電煤耗力爭達到同類型機組先進水平。20萬千瓦級及以下純凝機組重點實施供熱改造,優先改造為背壓式供熱機組。力爭2015年前完成改造機組容量1.5億千瓦,“十三五”期間完成3.5億千瓦。
(十)推進環保設施改造。重點推進現役燃煤發電機組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環保改造,燃煤發電機組必須安裝高效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未達標排放的要加快實施環保設施改造升級,確保滿足最低技術出力以上全負荷、全時段穩定達標排放要求。穩步推進東部地區現役30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發電機組和有條件的30萬千瓦以下公用燃煤發電機組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環保改造,2014年啟動800萬千瓦機組改造示范項目,2020年前力爭完成改造機組容量1.5億千瓦以上。鼓勵其他地區現役燃煤發電機組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或接近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環保改造。
因廠制宜采用成熟適用的環保改造技術,除塵可采用低(低)溫靜電除塵器、電袋除塵器、布袋除塵器等裝置,鼓勵加裝濕式靜電除塵裝置;脫硫可實施脫硫裝置增容改造,必要時采用單塔雙循環、雙塔雙循環等更高效率脫硫設施;脫硝可采用低氮燃燒、高效率SCR(選擇性催化還原法)脫硝裝置等技術。
(十一)強化自備機組節能減排。對企業自備電廠火電機組,符合第(八)條淘汰條件的,企業應實施自主淘汰;供電煤耗高于同類型機組平均水平5克/千瓦時及以上的自備燃煤發電機組,應加快實施節能改造;未實現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的自備燃煤發電機組要加快實施環保設施改造升級;東部地區10萬千瓦及以上自備燃煤發電機組要逐步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環保改造。
在氣源有保障的條件下,京津冀區域城市建成區、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區域到2017年基本完成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四、提升機組負荷率和運行質量
(十二)優化電力運行調度方式。完善調度規程規范,加強調峰調頻管理,優先采用有調節能力的水電調峰,充分發揮抽水蓄能電站、天然氣發電等調峰電源作用,探索應用儲能調峰等技術。
合理確定燃煤發電機組調峰順序和深度,積極推行輪停調峰,探索應用啟停調峰方式,提高高效環保燃煤發電機組負荷率。完善調峰調頻輔助服務補償機制,探索開展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對承擔調峰任務的燃煤發電機組適當給予補償。
完善電網備用容量管理辦法,在區域電網內統籌安排系統備用容量,充分發揮電力跨省區互濟、電量短時互補能力。合理安排各類發電機組開機方式,在確保電網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電網旋轉備用容量。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試點實行由“分機組調度”調整為“分廠調度”。
(十三)推進機組運行優化。加強燃煤發電機組綜合診斷,積極開展運行優化試驗,科學制定優化運行方案,合理確定運行方式和參數,使機組在各種負荷范圍內保持最佳運行狀態。扎實做好燃煤發電機組設備和環保設施運行維護,提高機組安全健康水平和設備可用率,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行。
(十四)加強電煤質量和計量控制。發電企業要加強燃煤采購管理,鼓勵通過“煤電一體化”、簽訂長期合同等方式固定主要煤源,保障煤質與設計煤種相符,鼓勵采用低硫分低灰分優質燃煤;加強入爐煤計量和檢質,嚴格控制采制化偏差,保證煤耗指標真實可信。
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和異地利用,禁止進口劣質煤炭用于發電。煤炭企業要積極實施動力煤優質化工程,按要求加快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積極采用篩分、配煤等措施,著力提升動力煤供應質量。
(十五)促進網源協調發展。加快推進“西電東送”輸電通道建設,強化區域主干電網,加強區域電網內省間電網互聯,提升跨省區電力輸送和互濟能力。完善電網結構,實現各電壓等級電網協調匹配,保證各類機組發電可靠上網和送出。積極推進電網智能化發展。
(十六)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健全電力需求側管理體制機制,完善峰谷電價政策,鼓勵電力用戶利用低谷電力。積極采用移峰、錯峰等措施,減少電網調峰需求。引導電力用戶積極采用節電技術產品,優化用電方式,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五、推進技術創新和集成應用
(十七)提升技術裝備水平。進一步加大對煤電節能減排重大關鍵技術和設備研發支持力度,通過引進與自主開發相結合,掌握最先進的燃煤發電除塵、脫硫、脫硝和節能、節水、節地等技術。
以高溫材料為重點,全面掌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600℃超超臨界機組設計、制造技術,加快研發700℃超超臨界發電技術。推進二次再熱超超臨界發電技術示范工程建設。擴大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IGCC)技術示范應用,提高國產化水平和經濟性。適時開展超超臨界循環流化床機組技術研究。推進亞臨界機組改造為超(超)臨界機組的技術研發。進一步提高電站輔機制造水平,推進關鍵配套設備國產化。深入研究碳捕集與封存(CCS)技術,適時開展應用示范。
(十八)促進工程設計優化。制(修)訂燃煤發電產業政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程,規范和指導燃煤發電項目工程設計。支持地方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強化燃煤發電項目后評價,加強工程設計和建設運營經驗反饋,提高工程設計優化水平。積極推行循環經濟設計理念,加強粉煤灰等資源綜合利用。
(十九)推進技術集成應用。加強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推動產學研聯合,支持電力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開展煤電節能減排先進技術創新。積極推進煤電節能減排先進技術集成應用示范項目建設,創建一批重大技術攻關示范基地,以工程項目為依托,推進科研創新成果產業化。積極開展先進技術經驗交流,實現技術共享。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二十)促進節能環保發電。兼顧能效和環保水平,分配上網電量應充分考慮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水平,適當提高能效和環保指標領先機組的利用小時數。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燃煤發電機組,可在一定期限內增加其發電利用小時數。對按要求應實施節能環保改造但未按期完成的,可適當降低其發電利用小時數。
(二十一)實行煤電節能減排與新建項目掛鉤。能效和環保指標先進的新建燃煤發電項目應優先納入各省(區、市)年度火電建設方案。對燃煤發電能效和環保指標先進、積極實施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并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優先支持其新建項目建設;對燃煤發電能效和環保指標落后、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任務完成較差的企業,可限批其新建項目。
對按煤炭等量替代原則建設的燃煤發電項目,同地區現役燃煤發電機組節能改造形成的節能量(按標準煤量計算)可作為煤炭替代來源。現役燃煤發電機組按照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實施環保改造后,騰出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優先用于本企業在同地區的新建燃煤發電項目。
(二十二)完善價格稅費政策。完善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政策,研究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燃煤發電機組電價支持政策。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制定背壓式熱電機組稅費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燃煤發電機組,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
各級電網企業要切實做好優化電力調度、完善電網結構、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落實有關配套政策等工作,積極創造有利條件,保障各地區、各發電企業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工作順利實施。
(二十六)實行嚴格檢測評估。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建成后,企業應按規程及時進行機組性能驗收試驗,并將驗收試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報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所在省(區、市)有關部門。現役燃煤發電機組節能改造實施前,電廠應制定具體改造方案,改造完成后由所在省(區、市)有關部門組織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現場評估并確認節能量,評估報告同時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部門可視情況進行現場抽查。
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建成投運和現役機組實施環保改造后,環保部門應及時組織環保專項驗收,檢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水平,確保檢測數據科學準確,并對實施改造的機組進行污染物減排量確認。
(二十七)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對各省(區、市)、中央發電企業上年度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對目標任務完成較差的省(區、市)和中央發電企業,將予以通報并約談其有關負責人。各省(區、市)有關部門可因地制宜制定對各地方、各企業的考核辦法。
(二十八)實施有效監管檢查。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專項監管和現場檢查,形成專項報告向社會公布。省級環保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強對燃煤發電機組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建設與運行情況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監管。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環保執法檢查力度。
對存在弄虛作假、擅自停運環保設施等重大問題的,要約談其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并追繳其違規所得;存在違法行為的,要依法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存在節能環保發電調度實施不力、安排調頻調峰和備用容量不合理、未充分發揮抽水蓄能電站等調峰電源作用、未有效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等問題的電網企業,要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限期整改。
(二十九)積極推進信息公開。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等單位,建立健全煤電節能減排信息平臺,制定信息公開辦法。對新建燃煤發電項目,負責審批的節能主管部門、環保部門要主動公開其節能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充分利用12398能源監管投訴舉報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促進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工作順利開展。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依據職責和有關規定,及時受理、處理群眾投訴舉報事項,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對違規違法行為,要及時移交稽查,依法處理。
(二十三)拓寬投融資渠道。統籌運用相關資金,對煤電節能減排重大技術研發和示范項目建設適當給予資金補貼。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煤電節能減排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煤電節能減排項目的信貸支持。
支持發電企業與有關技術服務機構合作,通過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進燃煤發電機組節能環保改造。對已開展排污權、碳排放、節能量交易的地區,積極支持發電企業通過交易籌集改造資金。
七、抓好任務落實和監管
(二十四)明確政府部門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國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工作的總體指導、協調和監管監督,分類明確各省(區、市)、中央發電企業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目標任務。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重點加強對燃煤發電節能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管,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重點加強對燃煤發電污染物減排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制定本省(區、市)行動計劃,組織各地方和電廠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督促檢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節能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等單位負責對各地區、各企業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工作實施監管。各級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調、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五)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各發電企業是本企業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要求,細化制定本企業行動計劃,加強內部管理,加大資金投入,確保完成目標任務。中央發電企業要積極發揮表率作用,及時將國家明確的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地方和電廠,力爭提前完成,確保燃煤發電機組能效環保指標達到先進水平。
發改能源[2014]2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委、工信廳)、環保廳、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神華集團、中煤集團、國投公司、華潤集團,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為貫徹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和國家能源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4〕31號)要求,加快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進一步提升煤電高效清潔發展水平,特制定了《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
為貫徹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和國家能源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4〕31號)要求,加快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進一步提升煤電高效清潔發展水平,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指導思想和行動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落實“節約、清潔、安全”的能源戰略方針,推行更嚴格能效環保標準,加快燃煤發電升級與改造,努力實現供電煤耗、污染排放、煤炭占能源消費比重“三降低”和安全運行質量、技術裝備水平、電煤占煤炭消費比重“三提高”,打造高效清潔可持續發展的煤電產業“升級版”,為國家能源發展和戰略安全夯實基礎。
(二)行動目標。全國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00克標準煤/千瓦時(以下簡稱“克/千瓦時”);東部地區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中部地區新建機組原則上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鼓勵西部地區新建機組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
到2020年,現役燃煤發電機組改造后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時,其中現役6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除空冷機組外)改造后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時。東部地區現役30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發電機組、10萬千瓦及以上自備燃煤發電機組以及其他有條件的燃煤發電機組,改造后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
在執行更嚴格能效環保標準的前提下,到2020年,力爭使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下降到62%以內,電煤占煤炭消費比重提高到60%以上。
二、加強新建機組準入控制
(三)嚴格能效準入門檻。新建燃煤發電項目(含已納入國家火電建設規劃且具備變更機組選型條件的項目)原則上采用60萬千瓦及以上超超臨界機組,100萬千瓦級濕冷、空冷機組設計供電煤耗分別不高于282、299克/千瓦時,60萬千瓦級濕冷、空冷機組分別不高于285、302克/千瓦時。
30萬千瓦及以上供熱機組和30萬千瓦及以上循環流化床低熱值煤發電機組原則上采用超臨界參數。對循環流化床低熱值煤發電機組,30萬千瓦級濕冷、空冷機組設計供電煤耗分別不高于310、327克/千瓦時,60萬千瓦級濕冷、空冷機組分別不高于303、320克/千瓦時。
(四)嚴控大氣污染物排放。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含在建和項目已納入國家火電建設規劃的機組)應同步建設先進高效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不得設置煙氣旁路通道。東部地區(遼寧、北京、天津、河北、山東、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11省市)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即在基準氧含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中部地區(黑龍江、吉林、山西、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等8省)新建機組原則上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鼓勵西部地區新建機組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支持同步開展大氣污染物聯合協同脫除,減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
(五)優化區域煤電布局。嚴格按照能效、環保準入標準布局新建燃煤發電項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臺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
統籌資源環境等因素,嚴格落實節能、節水和環保措施,科學推進西部地區錫盟、鄂爾多斯、晉北、晉中、晉東、陜北、寧東、哈密、準東等大型煤電基地開發,繼續擴大西部煤電東送規模。中部及其他地區適度建設路口電站及負荷中心支撐電源。
(六)積極發展熱電聯產。堅持“以熱定電”,嚴格落實熱負荷,科學制定熱電聯產規劃,建設高效燃煤熱電機組,同步完善配套供熱管網,對集中供熱范圍內的分散燃煤小鍋爐實施替代和限期淘汰。到2020年,燃煤熱電機組裝機容量占煤電總裝機容量比重力爭達到28%。
在符合條件的大中型城市,適度建設大型熱電機組,鼓勵建設背壓式熱電機組;在中小型城市和熱負荷集中的工業園區,優先建設背壓式熱電機組;鼓勵發展熱電冷多聯供。
(七)有序發展低熱值煤發電。嚴格落實低熱值煤發電產業政策,重點在主要煤炭生產省區和大型煤炭礦區規劃建設低熱值煤發電項目,原則上立足本地消納,合理規劃建設規模和建設時序。禁止以低熱值煤發電名義建設常規燃煤發電項目。
根據煤矸石、煤泥和洗中煤等低熱值煤資源的利用價值,選擇最佳途徑實現綜合利用,用于發電的煤矸石熱值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以煤矸石為主要燃料的,入爐燃料收到基熱值不高于14640千焦(3500千卡)/千克,具備條件的地區原則上采用30萬千瓦級及以上超臨界循環流化床機組。低熱值煤發電項目應盡可能兼顧周邊工業企業和居民集中用熱需求。
三、加快現役機組改造升級
(八)深入淘汰落后產能。完善火電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后續政策,加快淘汰以下火電機組:單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小火電機組;以發電為主的燃油鍋爐及發電機組;大電網覆蓋范圍內,單機容量10萬千瓦級及以下的常規燃煤火電機組、單機容量20萬千瓦級及以下設計壽命期滿和不實施供熱改造的常規燃煤火電機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最新環保標準且不實施環保改造的燃煤火電機組。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通過建設背壓式熱電機組、高效清潔大型熱電機組等方式,對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燃煤小熱電機組實施替代。2020年前,力爭淘汰落后火電機組1000萬千瓦以上。
(九)實施綜合節能改造。因廠制宜采用汽輪機通流部分改造、鍋爐煙氣余熱回收利用、電機變頻、供熱改造等成熟適用的節能改造技術,重點對30萬千瓦和60萬千瓦等級亞臨界、超臨界機組實施綜合性、系統性節能改造,改造后供電煤耗力爭達到同類型機組先進水平。20萬千瓦級及以下純凝機組重點實施供熱改造,優先改造為背壓式供熱機組。力爭2015年前完成改造機組容量1.5億千瓦,“十三五”期間完成3.5億千瓦。
(十)推進環保設施改造。重點推進現役燃煤發電機組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環保改造,燃煤發電機組必須安裝高效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未達標排放的要加快實施環保設施改造升級,確保滿足最低技術出力以上全負荷、全時段穩定達標排放要求。穩步推進東部地區現役30萬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發電機組和有條件的30萬千瓦以下公用燃煤發電機組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環保改造,2014年啟動800萬千瓦機組改造示范項目,2020年前力爭完成改造機組容量1.5億千瓦以上。鼓勵其他地區現役燃煤發電機組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或接近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環保改造。
因廠制宜采用成熟適用的環保改造技術,除塵可采用低(低)溫靜電除塵器、電袋除塵器、布袋除塵器等裝置,鼓勵加裝濕式靜電除塵裝置;脫硫可實施脫硫裝置增容改造,必要時采用單塔雙循環、雙塔雙循環等更高效率脫硫設施;脫硝可采用低氮燃燒、高效率SCR(選擇性催化還原法)脫硝裝置等技術。
(十一)強化自備機組節能減排。對企業自備電廠火電機組,符合第(八)條淘汰條件的,企業應實施自主淘汰;供電煤耗高于同類型機組平均水平5克/千瓦時及以上的自備燃煤發電機組,應加快實施節能改造;未實現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的自備燃煤發電機組要加快實施環保設施改造升級;東部地區10萬千瓦及以上自備燃煤發電機組要逐步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環保改造。
在氣源有保障的條件下,京津冀區域城市建成區、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區域到2017年基本完成自備燃煤電站的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四、提升機組負荷率和運行質量
(十二)優化電力運行調度方式。完善調度規程規范,加強調峰調頻管理,優先采用有調節能力的水電調峰,充分發揮抽水蓄能電站、天然氣發電等調峰電源作用,探索應用儲能調峰等技術。
合理確定燃煤發電機組調峰順序和深度,積極推行輪停調峰,探索應用啟停調峰方式,提高高效環保燃煤發電機組負荷率。完善調峰調頻輔助服務補償機制,探索開展輔助服務市場交易,對承擔調峰任務的燃煤發電機組適當給予補償。
完善電網備用容量管理辦法,在區域電網內統籌安排系統備用容量,充分發揮電力跨省區互濟、電量短時互補能力。合理安排各類發電機組開機方式,在確保電網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電網旋轉備用容量。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試點實行由“分機組調度”調整為“分廠調度”。
(十三)推進機組運行優化。加強燃煤發電機組綜合診斷,積極開展運行優化試驗,科學制定優化運行方案,合理確定運行方式和參數,使機組在各種負荷范圍內保持最佳運行狀態。扎實做好燃煤發電機組設備和環保設施運行維護,提高機組安全健康水平和設備可用率,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行。
(十四)加強電煤質量和計量控制。發電企業要加強燃煤采購管理,鼓勵通過“煤電一體化”、簽訂長期合同等方式固定主要煤源,保障煤質與設計煤種相符,鼓勵采用低硫分低灰分優質燃煤;加強入爐煤計量和檢質,嚴格控制采制化偏差,保證煤耗指標真實可信。
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和異地利用,禁止進口劣質煤炭用于發電。煤炭企業要積極實施動力煤優質化工程,按要求加快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積極采用篩分、配煤等措施,著力提升動力煤供應質量。
(十五)促進網源協調發展。加快推進“西電東送”輸電通道建設,強化區域主干電網,加強區域電網內省間電網互聯,提升跨省區電力輸送和互濟能力。完善電網結構,實現各電壓等級電網協調匹配,保證各類機組發電可靠上網和送出。積極推進電網智能化發展。
(十六)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健全電力需求側管理體制機制,完善峰谷電價政策,鼓勵電力用戶利用低谷電力。積極采用移峰、錯峰等措施,減少電網調峰需求。引導電力用戶積極采用節電技術產品,優化用電方式,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五、推進技術創新和集成應用
(十七)提升技術裝備水平。進一步加大對煤電節能減排重大關鍵技術和設備研發支持力度,通過引進與自主開發相結合,掌握最先進的燃煤發電除塵、脫硫、脫硝和節能、節水、節地等技術。
以高溫材料為重點,全面掌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600℃超超臨界機組設計、制造技術,加快研發700℃超超臨界發電技術。推進二次再熱超超臨界發電技術示范工程建設。擴大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IGCC)技術示范應用,提高國產化水平和經濟性。適時開展超超臨界循環流化床機組技術研究。推進亞臨界機組改造為超(超)臨界機組的技術研發。進一步提高電站輔機制造水平,推進關鍵配套設備國產化。深入研究碳捕集與封存(CCS)技術,適時開展應用示范。
(十八)促進工程設計優化。制(修)訂燃煤發電產業政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程,規范和指導燃煤發電項目工程設計。支持地方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強化燃煤發電項目后評價,加強工程設計和建設運營經驗反饋,提高工程設計優化水平。積極推行循環經濟設計理念,加強粉煤灰等資源綜合利用。
(十九)推進技術集成應用。加強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推動產學研聯合,支持電力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開展煤電節能減排先進技術創新。積極推進煤電節能減排先進技術集成應用示范項目建設,創建一批重大技術攻關示范基地,以工程項目為依托,推進科研創新成果產業化。積極開展先進技術經驗交流,實現技術共享。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二十)促進節能環保發電。兼顧能效和環保水平,分配上網電量應充分考慮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水平,適當提高能效和環保指標領先機組的利用小時數。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燃煤發電機組,可在一定期限內增加其發電利用小時數。對按要求應實施節能環保改造但未按期完成的,可適當降低其發電利用小時數。
(二十一)實行煤電節能減排與新建項目掛鉤。能效和環保指標先進的新建燃煤發電項目應優先納入各省(區、市)年度火電建設方案。對燃煤發電能效和環保指標先進、積極實施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并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優先支持其新建項目建設;對燃煤發電能效和環保指標落后、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任務完成較差的企業,可限批其新建項目。
對按煤炭等量替代原則建設的燃煤發電項目,同地區現役燃煤發電機組節能改造形成的節能量(按標準煤量計算)可作為煤炭替代來源。現役燃煤發電機組按照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實施環保改造后,騰出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優先用于本企業在同地區的新建燃煤發電項目。
(二十二)完善價格稅費政策。完善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政策,研究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燃煤發電機組電價支持政策。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制定背壓式熱電機組稅費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燃煤發電機組,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
各級電網企業要切實做好優化電力調度、完善電網結構、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落實有關配套政策等工作,積極創造有利條件,保障各地區、各發電企業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工作順利實施。
(二十六)實行嚴格檢測評估。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建成后,企業應按規程及時進行機組性能驗收試驗,并將驗收試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報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所在省(區、市)有關部門。現役燃煤發電機組節能改造實施前,電廠應制定具體改造方案,改造完成后由所在省(區、市)有關部門組織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現場評估并確認節能量,評估報告同時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區、市)有關部門可視情況進行現場抽查。
新建燃煤發電機組建成投運和現役機組實施環保改造后,環保部門應及時組織環保專項驗收,檢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水平,確保檢測數據科學準確,并對實施改造的機組進行污染物減排量確認。
(二十七)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對各省(區、市)、中央發電企業上年度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對目標任務完成較差的省(區、市)和中央發電企業,將予以通報并約談其有關負責人。各省(區、市)有關部門可因地制宜制定對各地方、各企業的考核辦法。
(二十八)實施有效監管檢查。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專項監管和現場檢查,形成專項報告向社會公布。省級環保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強對燃煤發電機組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建設與運行情況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監管。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環保執法檢查力度。
對存在弄虛作假、擅自停運環保設施等重大問題的,要約談其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并追繳其違規所得;存在違法行為的,要依法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存在節能環保發電調度實施不力、安排調頻調峰和備用容量不合理、未充分發揮抽水蓄能電站等調峰電源作用、未有效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等問題的電網企業,要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限期整改。
(二十九)積極推進信息公開。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等單位,建立健全煤電節能減排信息平臺,制定信息公開辦法。對新建燃煤發電項目,負責審批的節能主管部門、環保部門要主動公開其節能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充分利用12398能源監管投訴舉報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促進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工作順利開展。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依據職責和有關規定,及時受理、處理群眾投訴舉報事項,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對違規違法行為,要及時移交稽查,依法處理。
(二十三)拓寬投融資渠道。統籌運用相關資金,對煤電節能減排重大技術研發和示范項目建設適當給予資金補貼。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煤電節能減排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煤電節能減排項目的信貸支持。
支持發電企業與有關技術服務機構合作,通過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進燃煤發電機組節能環保改造。對已開展排污權、碳排放、節能量交易的地區,積極支持發電企業通過交易籌集改造資金。
七、抓好任務落實和監管
(二十四)明確政府部門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國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工作的總體指導、協調和監管監督,分類明確各省(區、市)、中央發電企業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目標任務。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重點加強對燃煤發電節能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管,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重點加強對燃煤發電污染物減排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省(區、市)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制定本省(區、市)行動計劃,組織各地方和電廠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督促檢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節能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等單位負責對各地區、各企業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工作實施監管。各級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調、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五)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各發電企業是本企業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要求,細化制定本企業行動計劃,加強內部管理,加大資金投入,確保完成目標任務。中央發電企業要積極發揮表率作用,及時將國家明確的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地方和電廠,力爭提前完成,確保燃煤發電機組能效環保指標達到先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