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調度發電企業有何特點?持證情況如何?監管機構怎樣發揮監管職能,規范企業依法持證經營?2013年9月~2014年1月,國家能源局組織派出機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對接入縣級調度發電企業許可制度執行情況專項監管工作,其中國家能源局駐點山東省開展了現場監管,形成了監管通報。該通報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處理措施,對相關企業具有警醒作用。
國家能源局發布《全國接入縣級調度發電企業執行電力業務許可制度情況監管通報》,通報反映——
企業依法持證經營意識需加強
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全國接入縣級調度發電企業執行電力業務許可制度情況監管通報》(以下簡稱《通報》)。《通報》從基本情況、縣調企業許可證持有情況及監管意見三方面進行了闡釋。
據統計,截至2013年底,全國縣調企業共29482家,機組67218臺,裝機容量4022萬千瓦,企業總數約占全國發電企業總數的80%,機組數量約占全國發電機組總數的60%,裝機容量約占全國總裝機容量的3.5%。
《通報》顯示,在全國縣調企業中,按規定應持有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企業15009家,機組41004臺,裝機容量3474.2萬千瓦;屬于豁免范圍的1000千瓦以下小水電企業14473家,機組數量26214臺,裝機容量405.7萬千瓦。全國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縣調企業共13065家,機組34835臺,裝機容量2753萬千瓦,已許可企業數量約占縣調應取證企業數量的87%。
從總體情況看,大部分縣調企業具有持證經營意識,電力業務許可普及率較高。大部分電網企業能夠按規定落實電力業務許可有關制度,不與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縣調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記者發現,在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1944家縣調企業中,已并網發電但未向派出機構申請許可證的縣調企業多達1553家,幾乎占到未持證企業數的80%。其中,公用電廠1472家,自備電廠81家。從機組類型上看,在未申請許可的1553家公用電廠中,絕大部分為小水電企業,共計1461家,新能源發電企業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50家,熱電企業14家,其他企業28家。
上述現象一方面反映出這些企業依法經營意識淡薄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電網企業把關不嚴,未能按規定落實電力業務許可有關制度,縱容縣調企業“無證經營”。
在此類問題上,河南省電力公司的做法獲得了《通報》的肯定。該公司嚴格執行不與未取得許可證的發電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的規定,與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建立了定期溝通和資源共享機制,嚴格把關,新建機組全部實現了持證并網、合法經營。
《通報》同時要求,監管機構對轄區內未提出許可申請的縣調企業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相關企業應在期限內向監管機構提交許可申請。其中,屬于分布式發電等按規定可豁免許可的企業,按《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4〕151號)有關規定執行。對于超期未整改的企業,監管機構可按有關規定作出解網決定等處理。
根據《通報》,除上述提到的未申請許可證的1553家企業外,還有391家企業因不符合許可條件無法取得許可證。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小水電建設時間較早,由于歷史原因,項目存在審批、環保、驗收等手續不全的問題;二是企業規模很小,存在財務管理不規范、人員技術力量不足等問題,不能達到許可條件。此類企業共涉及未許可機組1246臺,總裝機容量171.7萬千瓦。
《通報》同時發現,部分已取得許可證縣調企業的機組數量、裝機容量、法定代表人等許可信息發生變化后,未按要求辦理變更手續。部分發電機組已關停,但未按要求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調度機構也未與其解除調度關系。
對此,《通報》給出了監管意見:“對已提出許可申請,但不符合許可條件無法取得許可證的縣調企業,由監管機構督促并指導相關企業積極完備相關手續,達到許可條件后,重新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管機構對未辦理登記或許可事項變更的縣調企業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辦理許可變更手續。按規定應注銷許可證的縣調企業,要及時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對已關停但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機組,由監管機構核實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后對許可證予以注銷。” 此外,作為電網企業,要進一步貫徹落實許可制度,在辦理縣調企業并網手續和簽訂《購售電合同》時,應嚴格按規定核實企業許可情況。
國家能源局發布《全國接入縣級調度發電企業執行電力業務許可制度情況監管通報》,通報反映——
企業依法持證經營意識需加強
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全國接入縣級調度發電企業執行電力業務許可制度情況監管通報》(以下簡稱《通報》)。《通報》從基本情況、縣調企業許可證持有情況及監管意見三方面進行了闡釋。
據統計,截至2013年底,全國縣調企業共29482家,機組67218臺,裝機容量4022萬千瓦,企業總數約占全國發電企業總數的80%,機組數量約占全國發電機組總數的60%,裝機容量約占全國總裝機容量的3.5%。
《通報》顯示,在全國縣調企業中,按規定應持有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企業15009家,機組41004臺,裝機容量3474.2萬千瓦;屬于豁免范圍的1000千瓦以下小水電企業14473家,機組數量26214臺,裝機容量405.7萬千瓦。全國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縣調企業共13065家,機組34835臺,裝機容量2753萬千瓦,已許可企業數量約占縣調應取證企業數量的87%。
從總體情況看,大部分縣調企業具有持證經營意識,電力業務許可普及率較高。大部分電網企業能夠按規定落實電力業務許可有關制度,不與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縣調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記者發現,在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1944家縣調企業中,已并網發電但未向派出機構申請許可證的縣調企業多達1553家,幾乎占到未持證企業數的80%。其中,公用電廠1472家,自備電廠81家。從機組類型上看,在未申請許可的1553家公用電廠中,絕大部分為小水電企業,共計1461家,新能源發電企業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50家,熱電企業14家,其他企業28家。
上述現象一方面反映出這些企業依法經營意識淡薄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電網企業把關不嚴,未能按規定落實電力業務許可有關制度,縱容縣調企業“無證經營”。
在此類問題上,河南省電力公司的做法獲得了《通報》的肯定。該公司嚴格執行不與未取得許可證的發電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的規定,與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建立了定期溝通和資源共享機制,嚴格把關,新建機組全部實現了持證并網、合法經營。
《通報》同時要求,監管機構對轄區內未提出許可申請的縣調企業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相關企業應在期限內向監管機構提交許可申請。其中,屬于分布式發電等按規定可豁免許可的企業,按《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4〕151號)有關規定執行。對于超期未整改的企業,監管機構可按有關規定作出解網決定等處理。
根據《通報》,除上述提到的未申請許可證的1553家企業外,還有391家企業因不符合許可條件無法取得許可證。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小水電建設時間較早,由于歷史原因,項目存在審批、環保、驗收等手續不全的問題;二是企業規模很小,存在財務管理不規范、人員技術力量不足等問題,不能達到許可條件。此類企業共涉及未許可機組1246臺,總裝機容量171.7萬千瓦。
《通報》同時發現,部分已取得許可證縣調企業的機組數量、裝機容量、法定代表人等許可信息發生變化后,未按要求辦理變更手續。部分發電機組已關停,但未按要求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調度機構也未與其解除調度關系。
對此,《通報》給出了監管意見:“對已提出許可申請,但不符合許可條件無法取得許可證的縣調企業,由監管機構督促并指導相關企業積極完備相關手續,達到許可條件后,重新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管機構對未辦理登記或許可事項變更的縣調企業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辦理許可變更手續。按規定應注銷許可證的縣調企業,要及時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對已關停但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機組,由監管機構核實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后對許可證予以注銷。” 此外,作為電網企業,要進一步貫徹落實許可制度,在辦理縣調企業并網手續和簽訂《購售電合同》時,應嚴格按規定核實企業許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