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周一發布《關于電網企業回購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指出對國家核準文件中明確要求電網公司建設,或國家政策要求電網公司建設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送出工程,或經廠網協商先由發電企業墊資建設的、現發電企業提出回購申請的自建配套送出工程項目,原則上在2015年底前完成回購工作。
《通知》要求,少數經營困難的省級電網企業,最遲2018年底前完成。對小型可再生能源項目配套自建送出工程,廠網間要加強協商,鼓勵有條件的電網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回購工作。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要共同做好接入電網工程的核準工作,后期核準由電網企業建設的公用電廠接入系統工程,應按自愿優惠原則盡快協商完成回購。對暫時不能回購的送出工程(含2003年電力體制改革之前發電企業自建的送出工程),由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自主協商,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可將資產無償劃轉電網企業。
《通知》明確了電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運行維護責任:在回購工作完成前,電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運行維護責任應按照現有產權由發電企業負責,資產正式移交后,由電網企業負責。
2013年1月,原國家電監會發布了《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監管通報》,通報了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存在的問題,提出電網企業應加快回購等監管意見。總體來看,福建、山東等省份回購工作落實較好,其他省份回購工作尚未落實到位。
《通知》要求,少數經營困難的省級電網企業,最遲2018年底前完成。對小型可再生能源項目配套自建送出工程,廠網間要加強協商,鼓勵有條件的電網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回購工作。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要共同做好接入電網工程的核準工作,后期核準由電網企業建設的公用電廠接入系統工程,應按自愿優惠原則盡快協商完成回購。對暫時不能回購的送出工程(含2003年電力體制改革之前發電企業自建的送出工程),由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自主協商,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可將資產無償劃轉電網企業。
《通知》明確了電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運行維護責任:在回購工作完成前,電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運行維護責任應按照現有產權由發電企業負責,資產正式移交后,由電網企業負責。
2013年1月,原國家電監會發布了《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監管通報》,通報了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存在的問題,提出電網企業應加快回購等監管意見。總體來看,福建、山東等省份回購工作落實較好,其他省份回購工作尚未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