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作為國際上通用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幾乎涉及到我國各行各業的方方面面。但是投標和中標在應用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甚至是“污點”,不僅在我國,在國際上的許多國家都存在這樣的問題。只不過當下,我們發現我國各行業的招投標亂象日益突出,盡管國家相關政府多番加強監管,可是面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中國特色,表現得十分無力。
當然,招投標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應用得很好,提供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平臺,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合理招投標的前提必須是建立在一個系統的、綜合的措施之下的,如果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即便是招投標設定得多么合理,在實行過程中都會面臨這樣那樣的難題。
在電線電纜行業的招投標問題上,曾有為數眾多的曝光,各電纜企業家對于當前國內的電纜招投標市場也是一片嘩然。其根本原因就是在電線電纜招標市場中存在諸多的不合理現象,這些不合理現象甚至一度造成超低價中標、圍標、串標等亂象,嚴重危害了正規電纜生產企業的利益。
分析電線電纜行業的招投標亂象,存在多個不合理:招標機制不合理;付款方式不合理;違約處罰不合理等。首先尤為明顯的是招標機制不合理。而在電纜行業的招標機制中又以最低價中標和采取閉口合同為典型。
當前各級電力電網公司在評標時,一般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原則,而最低價中標的直接危害是引起低價傾銷,并最終導致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電纜采購商對此也心知肚明,于是他們加大監管力度,一旦查出產品不合格就取消企業投標資格。但盡管如此,對于超低價中標然后以偽劣產品以次充好的現象也難以滅絕。尤其是當采購商得到一定的“封口費”之后,對于這種違規現象更是選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而如果采購單位取消最低價中標的原則,堅持按照價格、質量和服務三項原則采購,想必電纜市場會穩定得多。
而采取閉口合同經過長時間的實踐來看同樣存在極大的不科學和不合理。比如當合同一旦簽訂之后,不管日后材料價格如何變化,都不會修訂合同價格。在閉口合同指導下,一旦材料價格大幅度波動,便使投標企業陷入極端被動,甚至發生巨額虧損。因為現在最為令電纜生產企業頭疼的是,作為電纜產品的主要原材料的銅價,價格一直不穩定,因此即便是電纜企業有幸中標,也不見得能夠盈利,甚至還容易發生虧損。
對于付款方式的不合理性也是電纜生產企業長時間思考和積極解決的問題,不過目前來看,電纜企業相較于采購單位,尤其是電網等大客戶還缺乏話語權,長時間回款慢、回款難等問題就凸顯出來了。
長期以來,“2-5-2-1”模式,也就是說合同簽訂后先付20%的預付款,產品交貨后付50%,產品安裝完成后付20%,余下的10%作為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滿后付清,造成電纜生產企業回款慢,甚至是回款難。而對于預付款的支付更是有些可望不可即。一般采購單位不愿意支付預付款,即使在支付預付款前,還要求供方提供預付款保函,拖延預付款的支付。有的合同規定:交貨周期為20天,收到供方預付款保函后30天內支付預付款,因為辦理預付款保函至少一周時間,客戶在30多天后才支付預付款,直到發貨到位后,常常預付款仍未到賬。
不但預付款難收到,即便是貨款一般也要頗費周折才能收到。在貨到后,采購單位理應付款給供方,但采購單位又要求供方再次提供發貨回單的原件、合格證、質保書等材料(實際供方到貨時已提供),然后才支付貨款;還有許多安裝公司或總包方規定業主付款后再向供方支付貨款,這些行為都拖延了貨款的支付。由于客戶的故意拖延,電纜從發貨到付款的周期一般達到3-4個月。
回款難的問題還表現在付款時間約定的不清晰,此現象往往是采購單位人為的。比如在簽訂合同時,采購單位常常要求在項目竣工、通電、安裝調試等結束后付款,很多重大工程甚至要求項目完成決算后再結算尾款,這些付款環節是企業無法掌握的。特別是對于一些周期長的項目,要求貨全部交清后才付款。這種付款方式無疑增加了供方的資金壓力,讓供方先墊付大量的生產資金。如政府項目,一般無預付款,企業還要按進度排產發貨,發貨后還要再被拖欠貨款,大大增加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如一些交通項目,由于建設周期較長,從第一批供貨開始到最后一批供貨結束,供貨周期可能長達一年時間,如遇特殊情況,則周期更長。
質保金問題同樣令電纜生產企業苦不堪言,其實電纜屬于材料類產品,按理說不應該像設備類產品那般繳納質保金,但是當下大部分采購單位仍然會要求電纜生產企業繳納5%-20%的質保金。客戶會在合同中要求工程竣工驗收或安裝調試結束1-2年后再支付質保金,沒有明確具體的支付時間,質保金拖欠2-3年也很正常。
現在,電纜企業繳納質保金約占在外貨款總額20%-30%。
最后一個嚴重問題便是違約處罰不合理,目前許多電纜合同存在著違約金過重的現象,如技術資料提供不及時、延遲交貨等都要罰款,有的罰款額甚至高達百萬元。對于制造型企業來說,生產、運輸等方面存在著很多不確定因素,造成無意違約在所難免,而承擔太高的違約責任很不公平。經過采購單位那么刻意甚至說故意地處罰,往往造成電纜生產企業入不敷出,簽了訂單沒有盈利,反而算下來還有所虧損。但是仍然是當下電纜生產企業缺乏話語權,處處被動,處處忍讓。
從電纜企業盈利的角度看,因為招標機制及回款機制等不合理,嚴重擠壓電纜生產企業的利潤,再加上原材料價格高漲,讓電纜生產企業舉步維艱,甚至面臨倒閉風險。何況當下電纜招標過程中諸多亂象中還有一個嘴上不說但心理清楚的賄賂腐敗行為。甚至之前還有電力公司曝出要求與電纜生產企業簽訂所謂的“廉政協議”,如果在協議期間發生了違法行為,將全額沒收保證金。但明眼人都清楚,所謂的“廉政協議”根本就是賄賂要挾!
當然,招投標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應用得很好,提供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平臺,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合理招投標的前提必須是建立在一個系統的、綜合的措施之下的,如果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即便是招投標設定得多么合理,在實行過程中都會面臨這樣那樣的難題。
在電線電纜行業的招投標問題上,曾有為數眾多的曝光,各電纜企業家對于當前國內的電纜招投標市場也是一片嘩然。其根本原因就是在電線電纜招標市場中存在諸多的不合理現象,這些不合理現象甚至一度造成超低價中標、圍標、串標等亂象,嚴重危害了正規電纜生產企業的利益。
分析電線電纜行業的招投標亂象,存在多個不合理:招標機制不合理;付款方式不合理;違約處罰不合理等。首先尤為明顯的是招標機制不合理。而在電纜行業的招標機制中又以最低價中標和采取閉口合同為典型。
當前各級電力電網公司在評標時,一般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原則,而最低價中標的直接危害是引起低價傾銷,并最終導致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電纜采購商對此也心知肚明,于是他們加大監管力度,一旦查出產品不合格就取消企業投標資格。但盡管如此,對于超低價中標然后以偽劣產品以次充好的現象也難以滅絕。尤其是當采購商得到一定的“封口費”之后,對于這種違規現象更是選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而如果采購單位取消最低價中標的原則,堅持按照價格、質量和服務三項原則采購,想必電纜市場會穩定得多。
而采取閉口合同經過長時間的實踐來看同樣存在極大的不科學和不合理。比如當合同一旦簽訂之后,不管日后材料價格如何變化,都不會修訂合同價格。在閉口合同指導下,一旦材料價格大幅度波動,便使投標企業陷入極端被動,甚至發生巨額虧損。因為現在最為令電纜生產企業頭疼的是,作為電纜產品的主要原材料的銅價,價格一直不穩定,因此即便是電纜企業有幸中標,也不見得能夠盈利,甚至還容易發生虧損。
對于付款方式的不合理性也是電纜生產企業長時間思考和積極解決的問題,不過目前來看,電纜企業相較于采購單位,尤其是電網等大客戶還缺乏話語權,長時間回款慢、回款難等問題就凸顯出來了。
長期以來,“2-5-2-1”模式,也就是說合同簽訂后先付20%的預付款,產品交貨后付50%,產品安裝完成后付20%,余下的10%作為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滿后付清,造成電纜生產企業回款慢,甚至是回款難。而對于預付款的支付更是有些可望不可即。一般采購單位不愿意支付預付款,即使在支付預付款前,還要求供方提供預付款保函,拖延預付款的支付。有的合同規定:交貨周期為20天,收到供方預付款保函后30天內支付預付款,因為辦理預付款保函至少一周時間,客戶在30多天后才支付預付款,直到發貨到位后,常常預付款仍未到賬。
不但預付款難收到,即便是貨款一般也要頗費周折才能收到。在貨到后,采購單位理應付款給供方,但采購單位又要求供方再次提供發貨回單的原件、合格證、質保書等材料(實際供方到貨時已提供),然后才支付貨款;還有許多安裝公司或總包方規定業主付款后再向供方支付貨款,這些行為都拖延了貨款的支付。由于客戶的故意拖延,電纜從發貨到付款的周期一般達到3-4個月。
回款難的問題還表現在付款時間約定的不清晰,此現象往往是采購單位人為的。比如在簽訂合同時,采購單位常常要求在項目竣工、通電、安裝調試等結束后付款,很多重大工程甚至要求項目完成決算后再結算尾款,這些付款環節是企業無法掌握的。特別是對于一些周期長的項目,要求貨全部交清后才付款。這種付款方式無疑增加了供方的資金壓力,讓供方先墊付大量的生產資金。如政府項目,一般無預付款,企業還要按進度排產發貨,發貨后還要再被拖欠貨款,大大增加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如一些交通項目,由于建設周期較長,從第一批供貨開始到最后一批供貨結束,供貨周期可能長達一年時間,如遇特殊情況,則周期更長。
質保金問題同樣令電纜生產企業苦不堪言,其實電纜屬于材料類產品,按理說不應該像設備類產品那般繳納質保金,但是當下大部分采購單位仍然會要求電纜生產企業繳納5%-20%的質保金。客戶會在合同中要求工程竣工驗收或安裝調試結束1-2年后再支付質保金,沒有明確具體的支付時間,質保金拖欠2-3年也很正常。
現在,電纜企業繳納質保金約占在外貨款總額20%-30%。
最后一個嚴重問題便是違約處罰不合理,目前許多電纜合同存在著違約金過重的現象,如技術資料提供不及時、延遲交貨等都要罰款,有的罰款額甚至高達百萬元。對于制造型企業來說,生產、運輸等方面存在著很多不確定因素,造成無意違約在所難免,而承擔太高的違約責任很不公平。經過采購單位那么刻意甚至說故意地處罰,往往造成電纜生產企業入不敷出,簽了訂單沒有盈利,反而算下來還有所虧損。但是仍然是當下電纜生產企業缺乏話語權,處處被動,處處忍讓。
從電纜企業盈利的角度看,因為招標機制及回款機制等不合理,嚴重擠壓電纜生產企業的利潤,再加上原材料價格高漲,讓電纜生產企業舉步維艱,甚至面臨倒閉風險。何況當下電纜招標過程中諸多亂象中還有一個嘴上不說但心理清楚的賄賂腐敗行為。甚至之前還有電力公司曝出要求與電纜生產企業簽訂所謂的“廉政協議”,如果在協議期間發生了違法行為,將全額沒收保證金。但明眼人都清楚,所謂的“廉政協議”根本就是賄賂要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