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全國電力系統首家民營資本進入農村電網的供電企業,遼寧凌海電力集團及其掌門人張占宇,20年前從“凌海模式”起步,歷經數次改制重組,創造了一個又一個奇跡。在張占宇背靠電力資源,一手將凌海電力集團打造成總資產55億的商業帝國的同時,20年間,民資和國資身份漸漸模糊,爭議伴其左右。
電力改革的“凌海模式”揭開的是我國電力改革的一塊傷疤,作為中國電力改革的一面鏡子。從根源上分析,電力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具有特殊的公共物品性質,而我國電力行業的壟斷兼有行政壟斷和自然壟斷特性,電力改革阻力重重。但國內外的發展經驗表明,只有通過改革,打破壟斷,才能真正建立一個透明、公開、高效的電力市場。電力行業不但關乎國家經濟安全,還是關系民生大計的重要基礎產業,必須防止電力改革過于理想化而導致的電荒、電價暴漲和電網事故隱患發生的風險。所以說,從“凌海模式”也可以不難發現其中透露的三重啟示,為電力改革的繼續推進帶來經驗教訓。
啟示之一:電力改革必須堅持市場原則。2002年4月12日,國務院下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02]5號文件),這被視為電力體制改革開端的標志。新方案的三個核心部分是:實施廠網分開,競價上網;重組發電和電網企業;從縱橫雙向徹底拆分國家電力公司。在三個核心中都是市場原則的表現。“凌海模式”的改革無疑也是堅持市場原則的基本思路,通過不斷改制進行市場化推廣。這樣的基本方向無疑是正確的,也是必須堅持下去的。
但是,對于中國的電力體制改革來說,市場原則另外的一個就是壟斷,這是一個繞不過去的彎。從打破壟斷,實現相對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分析,允許民營資本的進入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必要的。因為民營資本的進入可以帶來新的活力,解決各地屢次出現的“電荒”格局,更為重要的是,民營資本的經營活力和體制創新本身就是對于國家壟斷的一個打破。由此可以看出,“凌海模式”無疑從頂層設計的角度上正確的,在市場機制的原則下進行。
啟示之二:電力改革必須堅持制度先行。對于從“凌海模式”中發現的一個最大的弊端就是缺乏頂層設計,沒有嚴格的制度規范。因為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到電力改革中其實已經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2012年7月,國家電監會發布《加強電力監管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電力的實施意見》,鼓勵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電力行業。國家能源局也發布《國家能源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擴大能源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有序進入電力行業,增強電力市場競爭性,其中明確,“為民間資本進入能源領域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加強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引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保障民間資本公平獲得資源開發權利。”這些法規的出現就是最好的明證,對于民間資本進入電力改革是一個最好的保障,也是一個最好的約束機制,能夠讓民營資本最大程度放心進去。
電力改革的“凌海模式”揭開的是我國電力改革的一塊傷疤,作為中國電力改革的一面鏡子。從根源上分析,電力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具有特殊的公共物品性質,而我國電力行業的壟斷兼有行政壟斷和自然壟斷特性,電力改革阻力重重。但國內外的發展經驗表明,只有通過改革,打破壟斷,才能真正建立一個透明、公開、高效的電力市場。電力行業不但關乎國家經濟安全,還是關系民生大計的重要基礎產業,必須防止電力改革過于理想化而導致的電荒、電價暴漲和電網事故隱患發生的風險。所以說,從“凌海模式”也可以不難發現其中透露的三重啟示,為電力改革的繼續推進帶來經驗教訓。
啟示之一:電力改革必須堅持市場原則。2002年4月12日,國務院下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02]5號文件),這被視為電力體制改革開端的標志。新方案的三個核心部分是:實施廠網分開,競價上網;重組發電和電網企業;從縱橫雙向徹底拆分國家電力公司。在三個核心中都是市場原則的表現。“凌海模式”的改革無疑也是堅持市場原則的基本思路,通過不斷改制進行市場化推廣。這樣的基本方向無疑是正確的,也是必須堅持下去的。
但是,對于中國的電力體制改革來說,市場原則另外的一個就是壟斷,這是一個繞不過去的彎。從打破壟斷,實現相對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分析,允許民營資本的進入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必要的。因為民營資本的進入可以帶來新的活力,解決各地屢次出現的“電荒”格局,更為重要的是,民營資本的經營活力和體制創新本身就是對于國家壟斷的一個打破。由此可以看出,“凌海模式”無疑從頂層設計的角度上正確的,在市場機制的原則下進行。
啟示之二:電力改革必須堅持制度先行。對于從“凌海模式”中發現的一個最大的弊端就是缺乏頂層設計,沒有嚴格的制度規范。因為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到電力改革中其實已經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2012年7月,國家電監會發布《加強電力監管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電力的實施意見》,鼓勵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電力行業。國家能源局也發布《國家能源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擴大能源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有序進入電力行業,增強電力市場競爭性,其中明確,“為民間資本進入能源領域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加強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引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保障民間資本公平獲得資源開發權利。”這些法規的出現就是最好的明證,對于民間資本進入電力改革是一個最好的保障,也是一個最好的約束機制,能夠讓民營資本最大程度放心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