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占宇,遼寧凌海人,全國人大代表、凌海電力集團董事長,與他的身份信息一樣模糊的是凌海電力集團主導的電力改革給當地帶來的是非爭議。1993年,遼寧錦縣人民政府采納農電局提出的農電管理改革方案,啟動供電所與農電站合并改革。相關部門把凌海農電局的所站合并和降低電價稱作“凌海模式”,向全國電力行業推廣。(9月24號《中國企業報》)
對于中國的電力體制改革來說,壟斷是一個繞不過去的彎。從打破壟斷,實現相對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分析,民營資本的進入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必要的。因為民營資本的進入可以帶來新的活力,解決各地屢次出現的“電荒”格局,更為重要的是,民營資本的經營活力和體制創新本身就是對于國家壟斷的一個打破。但是,不得不警惕的是,在允許民營資本進入電力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更需要的是規范。即如何規范民營資本進入電力企業改革中,到底能夠進入到哪些環節中,民營資本的退出機制如何,如何防止出現新形式的壟斷,如何避免出現國有資產的流失等等。這些規范化的問題不解決清楚,民營資本進入電力體制改革就極有可能成為一筆糊涂賬。
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到電力改革中其實已經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2012年7月,國家電監會發布《加強電力監管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電力的實施意見》,鼓勵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電力行業。國家能源局也發布《國家能源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擴大能源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有序進入電力行業,增強電力市場競爭性,其中明確,“為民間資本進入能源領域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加強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引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保障民間資本公平獲得資源開發權利。”這些法規的出現就是最好的明證,對于民間資本進入電力改革是一個最好的保障,也是一個最好的約束機制,能夠讓民營資本最大程度放心進去。
不過,不得不指出的是,在這些規范中并沒有提及如何退出的機制。即對于民營資本進入電力改革之后到底應該如何退出沒有規定。無疑這就為“凌海模式”以及“魏橋模式”這樣的民營資本進入之后的道路埋下隱患。因為只有進入沒有退出的機制是有極大風險的,表面民營資本進入電力改革之后,沒有了退路。所以說,如果真的要破解電力改革迷局,除了相關的規范外,必須加強對退出機制的約束規定。應該詳細列舉出在什么條件之下,民營資本必須退出,在什么條件之下還可以存在等等。這樣的“退出機制”的詳細化可以為民營資本打好預防針,避免其猶豫不決,解決好其進入電力改革過程中的后顧之憂。
當民營資本進入電力改革之后,是否會形成新的壟斷,尤其是在農村地區,這是一個值得警惕的問題。因為如果民營資本的超速發展超過了國資的話,新的壟斷又會形成,對于消費者來說無疑仍舊是一個壞事。對于用電者來說,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希望電費的降低。按照《電力法》的規定,只有發電允許民間資本進入,而輸電、配電、售電均不允許;但與此同時,又規定“送入電網的電力、電量由供電營業機構統一經銷”,且每個地區只能有一家供電企業經營,這就形成了理應自由競爭的售電環節的完全壟斷。這種由行政法規維護著的壟斷,違反了市場運行規律,帶來的必然是管制失靈所引致的低效及不公。
同時,在允許民營資本進入的過程中,還需要謹防國有資產的流失。因為純粹的民營資本并非那么簡單就發展起來,電力改革必然伴隨著種種改制,國有電力企業的改制過程中如何避免為了形成民營資本而成為民營資本的趨勢。在這個過程中極有可能和有最大的空間存在尋租,而利益的獲得者往往帶著原罪。比如在“凌海模式”中就存在這樣的問題,在層層改制之下,到底有沒有國有資產的流失,這些都需要規范化的約束以及審計的跟進。否則,電力改革將會呈現避坑落井的狀態,剛剛從國有壟斷的境地中逃離出來,就不小心掉進民資壟斷的牢籠之中,不僅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還仍舊沒有降低企業和個人的用電費用。
對于中國的電力體制改革來說,壟斷是一個繞不過去的彎。從打破壟斷,實現相對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分析,民營資本的進入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必要的。因為民營資本的進入可以帶來新的活力,解決各地屢次出現的“電荒”格局,更為重要的是,民營資本的經營活力和體制創新本身就是對于國家壟斷的一個打破。但是,不得不警惕的是,在允許民營資本進入電力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更需要的是規范。即如何規范民營資本進入電力企業改革中,到底能夠進入到哪些環節中,民營資本的退出機制如何,如何防止出現新形式的壟斷,如何避免出現國有資產的流失等等。這些規范化的問題不解決清楚,民營資本進入電力體制改革就極有可能成為一筆糊涂賬。
鼓勵民營資本進入到電力改革中其實已經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2012年7月,國家電監會發布《加強電力監管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電力的實施意見》,鼓勵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電力行業。國家能源局也發布《國家能源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擴大能源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有序進入電力行業,增強電力市場競爭性,其中明確,“為民間資本進入能源領域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加強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引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保障民間資本公平獲得資源開發權利。”這些法規的出現就是最好的明證,對于民間資本進入電力改革是一個最好的保障,也是一個最好的約束機制,能夠讓民營資本最大程度放心進去。
不過,不得不指出的是,在這些規范中并沒有提及如何退出的機制。即對于民營資本進入電力改革之后到底應該如何退出沒有規定。無疑這就為“凌海模式”以及“魏橋模式”這樣的民營資本進入之后的道路埋下隱患。因為只有進入沒有退出的機制是有極大風險的,表面民營資本進入電力改革之后,沒有了退路。所以說,如果真的要破解電力改革迷局,除了相關的規范外,必須加強對退出機制的約束規定。應該詳細列舉出在什么條件之下,民營資本必須退出,在什么條件之下還可以存在等等。這樣的“退出機制”的詳細化可以為民營資本打好預防針,避免其猶豫不決,解決好其進入電力改革過程中的后顧之憂。
當民營資本進入電力改革之后,是否會形成新的壟斷,尤其是在農村地區,這是一個值得警惕的問題。因為如果民營資本的超速發展超過了國資的話,新的壟斷又會形成,對于消費者來說無疑仍舊是一個壞事。對于用電者來說,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希望電費的降低。按照《電力法》的規定,只有發電允許民間資本進入,而輸電、配電、售電均不允許;但與此同時,又規定“送入電網的電力、電量由供電營業機構統一經銷”,且每個地區只能有一家供電企業經營,這就形成了理應自由競爭的售電環節的完全壟斷。這種由行政法規維護著的壟斷,違反了市場運行規律,帶來的必然是管制失靈所引致的低效及不公。
同時,在允許民營資本進入的過程中,還需要謹防國有資產的流失。因為純粹的民營資本并非那么簡單就發展起來,電力改革必然伴隨著種種改制,國有電力企業的改制過程中如何避免為了形成民營資本而成為民營資本的趨勢。在這個過程中極有可能和有最大的空間存在尋租,而利益的獲得者往往帶著原罪。比如在“凌海模式”中就存在這樣的問題,在層層改制之下,到底有沒有國有資產的流失,這些都需要規范化的約束以及審計的跟進。否則,電力改革將會呈現避坑落井的狀態,剛剛從國有壟斷的境地中逃離出來,就不小心掉進民資壟斷的牢籠之中,不僅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還仍舊沒有降低企業和個人的用電費用。